作者hiturtle (披着虎皮的小绵羊)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公司被并购後要资遗我????
时间Tue Jun 5 11:55:39 2007
原本用推的=-=改用回的好了...
你的情况.不单是用劳基法而已
还要看一下...企业并购法...(没办法台湾法规多的很XD)
依企业并购法(我把条文转过来)
第 16 条
并购後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或受让公司应於并购基准日三十日前,以书面
载明劳动条件通知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该受通知之劳工,应於受通
知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届期未为通知者,视为
同意留用。
前项同意留用之劳工,因个人因素不愿留任时,不得请求雇主给予资遣费
。
留用劳工於并购前在消灭公司、让与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资,并购
後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或受让公司应予以承认。
第 17 条
公司进行并购,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劳工,应由并购前之雇主终止劳动
契约,并依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或支付预告期间工资,
并依同法规定发给劳工退休金或资遣费。
红色字很明确的指出...
如果公司要资遗你
只需要给足应给你的退休金或资遣费(劳动基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在给予你依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或支付预告期间工资
那公司的作法就是合法的作法..
劳基法相关的条文我也转过来
第 20 条
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除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外,其余劳工应依第
十六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契约,并应依第十七条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其
留用劳工之工作年资,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
※ 引述《yeiz (YA)》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ask 看板]
: 作者: yeiz (YA) 看板: ask
: 标题: [问题] 公司被并购後要资遗我????
: 时间: Tue Jun 5 10:16:25 2007
: 公司於今年初被并购
: 五月底完成所有手续後
: 於昨天正式转换为新公司的股份
: 但现在突然说没有适合我的工作
: 想要资遗我
: 但我查了一下劳基法
: 我应不符合被资遗的条件
: 请问我现在应怎办呢
: 我该如何自保
: 谢谢
: 补充说明:
: 我是去年12月初到职的
: 合并时有要求大家签保证多久内不离职的合约
: 合约有保障年薪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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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的路上..一定会有人领先..有人落後
领先的人有没有想过适时的停下等候..
落後的人有没有想过适度的努力追上..
相互成长的喜悦..往往都会在这个过程中得到..
黑羽断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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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59.66
1F:→ k2872869: 请问选择资遣,未满期限的久任奖金是否归还? 08/27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