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bit1024 (偶是天蠍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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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被继承人尚未死亡
时间Thu May 31 16:24:26 2007
※ 引述《iv (胃溃疡小姐)》之铭言:
: 请问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之际
: 有继承权的人可否办理抛弃继承权?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
,继承人之所以依法成为继承人,系因为被继承人发生死亡之事实,
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是没有所谓「继承权」的存在,因此,若有人书
立契约书、同意书、切结书之类的文件,声明放弃将来对某某人之继承
权,这种声明是不生抛弃继承之效力的,或是有人为躲避债务,想预先
办理抛弃继承之手续,以避免将来因继承所得来之遗产被债权人查封拍
卖,这也是天方夜谭,因为法院绝不会准其办理这样的手续,究其原因
无他,只因为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根本就不发生继承之事实,当然无从
办起。
但是一旦被继承人发生死亡之事实,而开始「继承」之法律关系时,若
明显发现被继承人所负之债务远大於其所留之遗产,此时为了避免因继
承之发生而使自己因为是法定继承人之身分而突然背负庞大不可预知之
债务,就绝对有必要赶快办理抛弃继承之手续,才能免去继承债务缠身
之後果,惟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得抛弃其继
承权。」,第二项规定:「前项抛弃,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
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
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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