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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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发传单-利用道路为工作场所-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时间Sat May 26 16:08:32 2007
只针对罚单部分答覆~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04001282
名称: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修正之第 9-1、9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8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责令行为人即时停止并消除障碍外,处行为人或其
雇主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道路堆积、置放、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两旁附近燃烧物品,发生浓烟,足以妨碍行车视线。
三、利用道路为工作场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车、货柜或动力机械。
五、兴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经许可,或经许可超出限制。
六、经主管机关许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规定树立警告标志,或於事後未将障碍物清除。
七、擅自设置或变更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或其类似之标识。
八、未经许可在道路设置石碑、广告牌、彩坊或其他类似物。
九、未经许可在道路举行赛会或摆设筵席、演戏、拍摄电影或其他类似行为。
十、未经许可在道路摆设摊位。
前项第一款妨碍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广告牌、经劝导行为人不即时清除或行为人不在场
,视同废弃物,依废弃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摊棚、摊架得没入之。
行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两旁,有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处新台币三千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致发生交通事故者,加倍处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04001283
第 8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听劝阻者,处行为人或雇主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罚锾,并责令撤除:
一、在车道或交通岛上散发广告物、宣传单或其相类之物。
二、在车道上、车站内、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站,任意贩卖物品妨碍交通。
若是补习班要求你们去发,又未提供特定合法地点,
应该可以要求补习班负担这笔罚金.
但只怕补习班会耍赖,改口说他们只是要你派发传单到信箱,
又没要求你直接发传单给行人...哎~
※ 引述《Eviette (快点开学吧)》之铭言:
: 今天帮补习班发传单
: 结果被警察抓进警局
: 他说不能发传单
: 可是我们是在校外且还离学校有点距离
: 他开了我一张单子:
: 违反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1项3款(可是我上网找没有找到阿)
: 我说那?什麽常常在路上可以看到人家发传单 警察说那些都是犯法的
: 请问一下?真的吗??
: 再请问一下这会有什麽纪录吗 还是就开张单子罚罚钱就好了 狠担心
: 还有警察态度很差 我说"可是别的警察说在校外发没关系不要在校内"
: 他就大吼我:你给我进来就是了!!!!真的是大吼 在门口整个警局都听到了
: (还有警察拍拍他叫他跟我好好讲不要吓坏小女生)
: 然後他是搭我的肩把我架进来的 不知道警局是否有录影机
: 然後被他开完单要走时我跟他讲 你开我单可以好好开没有必要大吼大叫态度不好
: 他就说:我没有态度不好啊你有证据有录音吗?"
: 听到这句话我整个非常不爽 原来对待人民的保母还市要随身携带向机路音笔因为他们
: 会狡辩!!请问一下警局有录音之类的吗?
: 还有要怎样申诉才可以(感觉写写mail到他们分局不会有用) 我整个很气不想放过他
: 态度真的非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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