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骑士)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民事诉讼问题 (国中公民课程)
时间Fri May 25 00:21:13 2007
※ 引述《sashal (sasha)》之铭言:
: 目前正在教法律,(国中公民)
: 有几个问题想请大家赐教,谢谢.
: 1.课文内容提到一句话:
: 民事诉讼的进行,除了有关社会公益的情形,法官只担任裁判的工作,并
: 不会主动介入诉讼调查。
: 请问,这里指的「社会公益」的情形,是否有人可代为举例?
其他问题有板友回答,在此仅针对第一点补充说明,不然太多专门的法
律用语,国中生可能看不懂。
这主要和辩论主义(当事人提出主义),与当事人平等原则(武器平等
原则)两者间之调和有关。(当然跟处分权主义也有关联啦,但我个人认为
在你的问题应该是和辩论主义关系较大)
一、辩论主义(当事人提出主义)
辩论主义,简言之,系指於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即原告与被告)未主张
之事实或未提出之证据,法官不得加以调查或采为裁判基础。其理论基础
(依据)主要有二:
(一)本质说
民事诉讼之本质,主要就是在解决私权纷争,则本於私法自治(私法没
错不是司法喔!)之精神,私法上(或说私人间)纠纷,应尽量由私人
间自行解决,国家公权力不应过度介入。故法院应该居於中立第三者之
地位,公平处理私法上纷争,不应该任意偏袒或介入当事人之一方。
(二)手段说
由於人人皆有利己之心(讲白了就是自私心理),个人最了解自己的利
益为何,也最会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因此由当事人自己去主张对自己
有利之事实,才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之权益,也可减少法院之负担。
二、辩论主义过度僵化之缺陷
但若过度贯彻辩论主义,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一方不了解法律,或是知识极
度不足,或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因而未能充分提出诉讼资料,蒙受不公
平之不利结果。此类情形在现代型纷争事件中尤其常见,诸如:医疗纠纷
或公害纠纷事件中,被害人之地位通常不如加害人,因医师手术失误而瘫
痪之病患多半欠缺专业知识,难以证明医师有过失存在;因工厂污染而致
癌之居民,也难以证明工厂之污染是导致他们致癌之主因。且後者通常财
力雄厚,可以聘请专业、有名的律师为其打官司,被害人则往往是经济上
较弱势之一方,较无能力聘请律师协助。
三、当事人平等原则(武器平等原则)
国家毕竟有义务维护社会公平之公共利益,当两造当事人之实力差距过大
时,法官必需适当的给予弱势之一方协助,例如告知其可以去申请法律扶
助的义务律师,或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77条但书,将举证责任调整由
较强势之加害人承担(ex: 反要求被告之医生要证明其手术无过失),以
维护社会之公平正义,避免造成强者恒强、弱者恒弱,而使社会大众认为
司法都是有钱人的游戏。此时就是所谓基於社会公益的理由,不可拘泥於
辩论主义,而要求法官适当的介入协助弱势一方当事人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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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句大师的话:我们要创造温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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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229.29.52
※ 编辑: Rechtmann 来自: 220.229.29.52 (05/25 00:53)
1F:推 JackeyChen:不过这样写国中生大概也看不懂 ^^ 其实整个是教材的问쌠 05/25 08:57
2F:→ JackeyChen:题,生活化才是王道...XD 05/25 08:57
3F:→ Rechtmann:对阿,真不知道怎麽会把这编入国中教材? XD 05/25 13:01
4F:推 sashal:谢谢 ^^ 06/12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