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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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劳基法第30 30-1条读不懂 烦请解惑
时间Wed May 23 00:20:51 2007
※ 引述《iori1020 (微风凉)》之铭言:
: 如题 第一项很明确 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 每2周不超过84小时
: 但从第2项分配工作时数开始就搞迷糊
: 读到第三十条之ㄧ就更搞不懂
原则劳动基准法第30-1条,称之为4周变形工时,有下列数种特性:
(简单的说就是4周的工作时数可以合并计算,只是仍应符合下列规定)
1.4周内的每日工作时数可自由变动,但以每日正常工作最多以10小时为限.
2.每天总工作时间仍不能超过12小时(最多为工作10小时&加班2小时).
3.2周内至少要休假2天,国定假日也要列入休假计算.
简单举例来说: 某甲符合30-1条规定之行业,原本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班八小时,
双周六要工作四小时,
(符合劳动基准法规范每日不得工作超过8小时,双周未超过84小时)
假设时间於2007/1/1 星期1作为举例(我用双周变形工时举例,四周的比较复杂):
雇主此时可变动调整为1号至8号每日工作10小时,9号工作4小时,
10-14号则为休假,其中包括因为之前多上的工作时数,所以可以补休假,
当然雇主也有可能要求劳工10-14号其中2天来公司工作,但就要给加班费.
(以上就是双周变形工时含意,四周变形工时,以此类推,只是仍要每14天至少休假两天)
: 女友从事的是机构内的照顾服务 也就是教保员
: 是三十条之ㄧ规定的指定之行业
: 上的是固定夜班 时间为下午5点至隔天8点
: 午夜12点至凌晨6点为休息时间
: 每4周会轮到要煮早餐 最长6天最短5天 每次半小时
: 休假日数是一个月固定7天 若当月多一周日 则算当志工 不放假
: 遇国定假日则排休
: 另外 常有举办活动或进修课程也不补假或给加班费
: 又或是日间同仁算正常上班日 夜间却不给假也不给加班费
: 午夜後有院生就医 老师也得陪同 当然也不算加班费
: 又规定一年要做院内三日志工 也就是做白工
: 我觉得他们的工时很长 休假也没比其他人多休
套用原PO身上,原PO女友每日工作9小时 休息6小时,尚符合法令规范,
每月至少例假7日 & 国定假日也有休假,看似合乎法令规范,
但是其中计算工作时间,不难算出应超出双周84工时之限制,多的工作时间要给加班费,
以每月30日计算,应工作84*2+16=184小时为标准
但是原PO女友每月工作时数 9*23=207 小时, 207-184=23小时(加班时数)
所以这23小时部分要给加班费,要不然一定会违反劳动基准法规范.
(休息时间不列入工作时间计算,只要休息时间雇主对於劳工没有监督管理权,
所谓监督管理权就是指挥叫你去做事情的意思)
: 即便她工作的机构适用变形工时也应该超过劳基法规定的工时
: 请问这样的状况究竟有没有违反劳基法呢?
: 若有的话应该怎麽去申诉??
至於志工理当是自己自愿,感觉原PO女友非出於自愿,那可以一并申诉,
说雇主强迫劳工当志工 且 当志工无薪水,应视为上班并给予薪水,
除非此志工为非强迫性质,否则应视为工作而自愿做义工.
先用打电话去申诉,要申诉的单位是劳动检查机构,申诉後就有劳动检查员去检查,
一旦有违法情事,将会依照劳动法令给予行政处分(简单说就是罚钱并要求改正),
工作所在地於台北市(高雄市),即向台北市(高雄市)劳动检查处提出申诉,
其他县市划分成北(中)(南)区, 即向北(中)(南)区劳动检查所提出申诉,
至於电话很简单,先判定所属於哪一个劳动检查机构之辖区范围,
之後上 www.google.com.tw 打 "xx劳动检查x" 自然就会出现主管机关网页,
进去之後可以查到该劳动检查机构的辖区范围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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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职业灾害调查之研究
EX: 建筑工地有劳工於工作意外死亡 --> 警察封锁现场 检察官勘查现场
--> 劳动检查员撰写职业灾调查报告 -->"以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
论文主要探讨职业灾害调查程序现况,重大职业灾害伤亡是否属刑诉业务过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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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191.132
1F:推 ivysky:专业! 以前不知道有变形工时这个...^^ 05/23 00:43
2F:推 sunhappy:说真的变形工时蛮复杂的~~~~ 有时候我自己也会迷惑 T_T 05/23 23:51
3F:推 iori1020:谢谢S板友费心解答 帮我解惑不少喔~~~ 06/04 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