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oat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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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无照驾驶扣牌或扣行照
时间Wed May 16 07:15:01 2007
这个我们看一下修正前条文
第二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之处罚(一)--未领驾照)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锾,并禁止
其驾驶,
扣留其车辆牌照:
一 未领有驾驶执照驾车者。
二 持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驾驶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或小型车者
。
三 持小型车驾驶执照,驾驶联结车、大客车或大货车者。
四 持大货车驾驶执照,驾驶大客车、联结车或持大客车驾驶执照,驾
驶联结车者。
五 使用伪造、变造或蒙领之驾驶执照驾车者。
六 使用注销之驾驶执照驾车者。
七 驾驶执照吊扣期间驾车者。
八 持学习驾驶证,而无领有驾驶执照之驾驶人在旁指导,在驾驶学习
场外学习驾车者。
九 持学习驾驶证,在驾驶学习场外未经许可之学习驾驶道路或规定时
间驾车者。
十 未领有驾驶执照,以教导他人学习驾车为业者。
前项第五款、第六款之驾驶执照,均应扣缴之。
再看一下此次修法的立法理由
一、配合法制用语,第一项本文将「左列」改为下列;第一项各款中「者」删除。
二、未领驾驶执照驾驶汽车,应依修正之第五项规定,举发处罚之,爰删除第一项
扣留其车辆牌照之规定。
三、本条与第二十一条之一对未领有适当驾照驾驶大型车之处罚规定竞合,衍生取
缔及处罚争议,爰将驾驶大型车之部分交由第二十一条之一规范,爰修正第一
项之规定,并调整各款顺序。
四、原第一项第十一款之要件,增加「其他」之文字,并改列於第九款。又驾驶大
型车违反其他持照条件驾车者,其情节较为轻微,仍将其置於本条较轻之处罚
。
五、使用伪造、变造或蒙领之驾驶执照的情形,与无照驾驶同,爰於第三项增列「
或第三款」之规定。
六、原第三项後段之规定,其已可依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处理,没有必要再吊扣
汽车牌照。若未删除第三项後段规定,则将产生竞合,造成处罚上的争议。
七、第四项配合第一项款次调整修正。
八、原第二十三条规定允许无驾驶执照之人,驾驶其车辆者,吊扣其驾照三个月。
但汽车所有人不一定有驾驶执照,将造成处罚不公的现象,另外参照现行条文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若改规定为吊扣汽车牌照,则非行为人之汽车所有人处罚
反比行为人还重,故仅处以罚锾加记点为适当,爰增订第五项规定,现行条文
第二十八条则予以删除。惟为保护汽车所有人,增列但书之免责规定。
先不论这次修法成不扣牌照是不是受到利益团体(砂石车、游览车)的压力
依现行法规是应该不能扣牌的
所以大家直接回到原PO的问题上讨论就好了
我也想知道答案
※ 引述《janetangel ()》之铭言:
: ※ 引述《superbravers (黄金战士  )》之铭言:
: : 新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於去年七月一日实行
: : 有关於二十一条无照驾驶的部份是不需扣件(扣车牌或行照)
: : 那麽请教各位大大一个问题
: : 如果甲无照驾驶遭乙员警拦停告发,乙员警扣甲所骑乘车辆的车牌
: : 那乙员警是否触犯刑法三0四条强制罪呢?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K0040012&FLNO=21
: 给你看完整条文再来说话
: 名 称: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 ※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 修正之第 9-1、9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21 条 汽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
: 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 一、未领有驾驶执照驾驶小型车或机器脚踏车。
: 二、领有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驾驶小型车。
: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蒙领之驾驶执照驾驶小型车或机器脚踏车。
: 四、驾驶执照业经吊销、注销仍驾驶小型车或机器脚踏车。
: 五、驾驶执照吊扣期间驾驶小型车或机器脚踏车。
: 六、领有学习驾驶证,而无领有驾驶执照之驾驶人在旁指导,在驾驶学习
: 场外学习驾车。
: 七、领有学习驾驶证,在驾驶学习场外未经许可之学习驾驶道路或规定时
: 间驾车。
: 八、未领有驾驶执照,以教导他人学习驾车为业。
: 九、其他未依驾驶执照之持照条件规定驾车。
: 前项第九款驾驶执照之持照条件规定,由交通部定之。
: 未满十八岁之人,违反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者,汽车驾驶人及其法
: 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同时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 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之驾驶执照,均应扣缴之;第五款并吊销其驾驶执
: 照。
: 汽车所有人允许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违规驾驶人驾驶其汽车者,除依
: 第一项规定之罚锾处罚外,并记该汽车违规纪录一次。但如其已善尽查证
: 驾驶人驾驶执照资格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注意而仍不免发生违规者,不
: 在此限。
: 第 21- 1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车所有
: 人及驾驶人各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 一、未领有驾驶执照驾车。
: 二、领有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驾车。
: 三、领有小型车驾驶执照驾车。
: 四、领有大货车驾驶执照,驾驶大客车、联结车或持大客车驾驶执照,驾
: 驶联结车。
: 五、驾驶执照业经吊销、注销仍驾车。
: 六、使用伪造、变造或蒙领之驾驶执照驾车。
: 七、驾驶执照吊扣期间驾车。
: 前项第五款、第六款之驾驶执照,均应扣缴之;第七款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 违反第一项情形,并记该汽车违规纪录一次。
: 汽车所有人如已善尽查证驾驶人驾驶执照资格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
: 意而仍不免发生违规者,汽车所有人不受本条之处罚。
: 所以你引用的刑法条是错的,员警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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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29.218
1F:推 janetangel:那要如何执行当场禁止其驾驶呢?21-1是商用车部分 05/16 11:04
2F:→ janetangel:违反1,3,4扣缴驾驶执照,5吊销驾驶执照(21条) 05/16 11:07
3F:→ janetangel:21-1条5,6扣缴,7吊销 05/16 11:11
4F:推 groat:你上面列的扣缴 吊销指的都是对於驾照部分 我没有意见啊 05/16 11:44
5F:→ groat:只是依新修正的法 扣车牌似乎和立法意旨不合啊 05/16 11:45
6F:→ groat:禁止其驾驶或行驶如何执行 那要看警察实务执行程序怎麽做罗 05/16 11:47
7F:推 janetangel:无照驾驶是可以扣牌照,监理机关违规条款及金额21有注明 05/16 11:56
8F:推 groat:你自己找出来新修正的第21条 扣牌的字眼都删掉了 看一下吧 05/16 12:27
10F:推 groat:那是公路局的网页没有更新 给你一个台北市裁决所有更新的 05/16 12:34
13F:推 janetangel:谢谢<()> 05/16 12:48
14F:→ groat:大家切磋一下 我一开始也觉得可以扣牌 可以去查了法条 发现 05/16 12:57
15F:→ groat:法都修过了 太久没有碰了 改的法条有够多的 05/16 12:59
17F:→ janetangel:是删除了吧,谢谢你的资料<()> 05/16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