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fent (我的蛋卷好可爱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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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交通法规 关於 违规致使他方肇事之归责
时间Sat May 12 17:28:24 2007
※ 引述《dnoteb (路人c)》之铭言:
: ※ 引述《lilith (闇皇子)》之铭言:
: : 你说的是一般人处事的态度跟方式
: : 这跟法律是不是这样规定、适用的 我想是二回事
: : 依具体情况而定
: : 如果大货车搬明了就是过不去 却仗着「是他先违规的」硬撞上去 那当然要负责
: : 如果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通过的 而且无法通知车主移车 却因故不慎擦撞
: : 那货车至少可以免除一部分的责任
: 这边我有一点点不一样的看法,
: 与有过失的主张,应该是要在双方都违反相同保护义务的规范,才可以主张与有过失
: 1.在这边,车主违规停在巷道中,致不能通行,违反的义务应该是→道路畅通or减少行车
: 人的危险,【解释上是否有包含保护停在路边人的车子安全】是有疑虑的。
: 2.行车人在路经小巷子不慎擦撞到路边停车,【通常情况下都是有过失】,要负的是【对
: 车主的损害赔偿责任】,此与【车主的义务违反所欲保护之法益并不相同】。
: 所以,不论是明显过不去or看似过的去不小心撞到,都没办法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
: 唯一可以主张的是:如果【行路人车辆亦同时受损,可主张就其受损之部份,违规停车之
: 车主应负部份责任】。
: 以上是个人胡说八道见解,有错请鞭
这边我想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
一 与有过失的概念,是民法217条规定的,这条规定的目的在於公平正义下的损害赔偿
合理的分配。从而若被害人对於造成的损害,亦有过失下,不能要求对方全部的损
害赔偿责任。本条的适用下,也只有在民事上,因为刑事而言,并没有与有过失这
个名词。
二 单就车主违规致撞伤或刮伤等等,以讨论民事责任为前提,这边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的法律关系,肇因於一个事实行为。
三 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依照民法184第一项前段规定,需具有:
(一)构成要件部份:
1.需有加害行为
2.行为须不法
3.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
4.需侵害他人权利(这边我想是所有权)
5.需他人受有损害
6.加害行为与受侵害的权利间有因果关系(责任成立因果关系)
(二)请求权基础确定後是哪一条後,是损害赔偿范围问题:
1.依民法216第一项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所失利益
2.被侵害权利与损害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3.与有过失的抗辩:
dnoteb大大所谓的保护规范在此系用来说明是否被害人也有过失的一种判断,
并非构成要件层次问题。是损害赔偿范围大小的问题。又保护规范理论是公法
上的专有名词(有兴趣者见释字469),不能用在这边。
四 检讨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会有不同的说法。
如果主张的是184第二项,是否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行为类型,dnoteb大大
说明的才可能沾的上边。是否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须具备:
1.法律规定系保障或保护某种权利的目的而设。
2.被害人系此条法律保障的人之范围。
3.被侵害的权利属於该法律规范的物之范围。
好吧,这条满少用的,我承认这三要件我不太熟悉,请各位先进指正一下。我有点
我忘记这三个要件的用语了......
至於损害赔偿范围部分,如同上述。
五 实体法与程序法不能误认。
证据证明事实,事实推定事实,构成要件须由事实填充,完整了该请求权基础要件
才会有法律效果(损害赔偿)发生。有时候败诉不是因为没有权利,更多的时候是
没有办法证明。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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