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囧>天天开心 天天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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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急!!请问要如何拿回给法院的担保金
时间Sat May 12 10:21:16 2007
没有人回答这问题,我想是这问题实务上很少人处理过
※ 引述《shushunova (明年我一定要离开这里)》之铭言:
: 可否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这是我阿姨的问题,
: 她很急着要拿回这笔担保金,
: 因为我对程序不熟,问书记官态度又不太好,
: 一直以为我们要对B强制执行,只会叫我们等确定证明书。
: 可否帮我们回答,万分感激您!!
: A聘请B担任其公司的保全,两者订立一委任契约(或是承揽还是其他的有名契约我不敢
: 断定。)A签发5张支票,到期日各为94、95、96、97、98年的12月31日,B保全公司後来
: 恶性倒闭,支票并由B占有。事後A於94年10月30日、95年12月12日向法院供担保对B占
: 有的那5张支票停止付款。A於96年3月19日获得胜诉判决,判决要B返还5张支票。
: A於96年5月1日表示想要拿回先前为了停止付款而向法院供担保的金额,不过A并不记得
: 当初支票上面是否有记载禁止背书转让。
: 我思考到的问题是这样的;
: 1.A为了停止付款而向法院供担保的动作为一种假处分,如果要拿回供担保的金额必须要
: 撤销假处分,但是我担心的是如果支票上面没有记载禁止背书转让,若把假处分撤销,有
: 可能会面临到有善意第三人就未到期的支票来向A请求付款。
: 2.当事人A可否就已到期的支票(94年12月31日及95年12月31日)要求撤销假处分?而未到
: 期的部分继续执行假处分呢?
说实话,我也只能建议你去声请部分的撤销看看
法院会不会准,这我真的不清楚.......
: 3.如果可以拿回当事人A所要求的,要经过什麽样的程序?
: 感谢您的回答!!
你是想拿回担保金吧
提存法第16条
担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声请该管法院提存所
返还提存物:
一 法院命返还提存物之裁定确定者。
二 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返还提存物者。
三 假扣押、假处分所保全之请求,其本案诉讼已获全部胜诉判决或依督
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确定者。
四 假执行、假扣押或假处分所保全之请求,其本案诉讼经和解或调解成
立,受担保利益人应负全部给付义务或虽负部分给付义务而对提存物
之权利声明不予保留者。
五 提存出於错误,经法院裁定返还确定者。
前项声请,应於供担保之原因消灭後五年内为之;逾期其提存物属於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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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上面条文所谓的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3项现行法已经删除
立法理由是说应该规范在提存法,不过提存法还没配合增修=.=
我把旧的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3项引在下面
「假执行之本案判决已
全部胜诉确定,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於
执行程序
实施前撤回执行之声请,或
供担保人证明受担保利益人同意返还者,法院
应依供担保人之声请,返还其提存物或保证书,毋庸裁定。」
不过提存法施行细则第16条是这样规定
「依提存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声请法院提存所返还提
存物者,无庸法院裁定。」
(谜之声:所以1.2.5款还是要有裁定,那旧民诉104第3项是规定心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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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点紊乱(可见我国修法之龟速)
基本上你的案子想拿回担保金,形式上来看只可能会有两条路
1.声请法院撤销假处分裁定 -> 法院准 -> 声请法院命返还提存物 -> 法院准
2.证明对造同意 -> 声请法院命返还提存物 ->法院准
以上供参考 有错误的话请板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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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细则第27条
声请取回提存物,应作成取回提存物请求书一式二份 (附式七) ,为提存
时同式之签名或加盖 同一之印章,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 原提存书。
二 依提存法第十条第二项後段之规定而请求取回时,应提出通知书。
三 依提存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各款之规定或指定受取人无权受领而请求取
回时,应提出相当确实之证明。
四 依提存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各款之规定而请求取回时,应提出法院裁判
书或支付命令及确定证明书或和解笔录或调解书。
前项裁判确定证明书未提出者,提存所得向原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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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31.141.248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61.31.141.248 (05/12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