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do must-do f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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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抚养费如何请求?
时间Mon May 7 01:27:03 2007
※ 引述《JUDYfans (甜心泡芙)》之铭言:
: 真实案例
既然是真实案例 还是先帮忙回答问题再论其他吧...
: 先生和外遇对象跑到加拿大
: 4年来太太独自抚育孩子 今年年初先生回来了
: 太太要请求先生分担过去4年的扶养费 不过找不到请求权基础
: 法官说下次开庭再找不到就要裁定驳回了 @ @
: 因为太太已经先声明要请求的是孩子的扶养费
: 如果采第家庭生活费用不包括扶养费用的理论
: 是不是就找不到其他请求权基础了?
为什麽要采家庭生活费用不包括扶养费用的理论?
我没时间去找这方面的实务见解
请原PO提供
至於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如下:「
第一,民法第1089条第1项:
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负担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权利时,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负担义务
时,由有能力者负担之。
第二,民法第1084条第2项:
父母对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
第三,民法第1114条第1款:
左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
一 直系血亲相互间。」
至於妻子先帮丈夫代付扶养费,可以试试看依民法第312条请求:「
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为清偿者,於其清偿之限度内承受债权人
之权利,但不得有害於债权人之利益。」
以上浅见,谨供参考。欢迎有实务经验者指教。
以下是感想文,不想看的人请跳过:
像这样的例子,法官已经说了再讲不出请求权基础就要裁定驳回,
真的不知道为何当事人还不去找律师帮忙?
就算真的一时之间付不出全额的律师费,
难道就不能跟认识的律师要求先付一部分吗?
愿意帮忙打这种诉讼的律师,应该可以体谅当事人的处境才是...
总之我实在是不懂
另外 法官是不会行使阐明权是不是呀?
这种弱势的当事人既然没请律师,
法官还这麽不帮忙,实在不知道民诉199条还可以怎麽用了...
发牢骚完毕。还是希望我所提供的资讯对当事人有用罗。
反正找不到确切的请求权基础的时候,
有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就全写上去,这是最保险的作法吧。
法官采不采就看他的意思了。
只要他采其中一个,对原告来说就够了吧,
重点是让法官找的到依法裁判的「法」在哪里罗。
全写的另一个理由是,我担心第二审会有失权效的问题,
所以万一原告全败的话,至少二审还可以就全部的请求权基础继续主张,
以免一审未提出而使第二审的诉讼进行产生不必要的困难。
越写越跟"现在"的案件进行程序无关了,就到此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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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听从我们的理智, 就永远都不会谈恋爱, 不会交朋友,
因为我们疑心太重.这当然太荒谬了.你随时都得从悬崖跳下去,
然後在下降途中长出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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