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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ckeyChen ("囧> 真的是过太爽?)》之铭言: : ※ 引述《hardcrush (hardcrush)》之铭言: : : 我想请问有关於动物买卖的问题... : : 之前在新闻上有看到买卖动物如果未经过申请还什麽程序之类的 : : 而自行"卖"动物的话 就算违法 : : 但新闻上是说狗或猫之类的动物... : : 我想请问的是 我养了几只鱼 结果他生了很多小鱼 我很困扰... : : 我想把鱼"卖"了 请问如果我po在网路上说要卖鱼的话 也算是围法吗? : : 不知道这样陈述清不清楚  : : 赘字太多请多多包含 : : 最後 谢谢各位的回答... : 乱入一下,新闻在讲的应该是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  25条 :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许可,擅自 :  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 :  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应令其停止营业;拒不 :  停止营业者,按次处罚之。 :   :  22条第1项 :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先向直辖 :  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始得为之。 :  19条第1项 :  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公告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 3条 :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  一 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 :   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 :  二 经济动物︰指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 :   领之动物。 :  三 实验动物︰指为科学应用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  四 科学应用︰指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商品、药 :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之应用行为。 :  五 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  六 饲主︰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 : ============ : 我知道犬是农委会公告的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  鱼类我就不知道啦,可能你自己打电话去问问行政院农委会 :  鱼类到底有无在动物保护法19条1项的公告范围...... : 以上参考看看   三年前在下曾写过一篇文章,发表在PTT的宠物板,跟原PO的问题有密 切关系,在此提供给原PO参考。不过其实杰克陈大写的就很清楚了!我只是忽 然想PO的XD~   (特别说明:是三年前的文章喔!农委会有没有新增公告我目前还没明察XD ,而且连结可能有的也点不开了XD) ======================================================================== 解评动物保护法(注一)二十二条 一、宠物之定义   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动物:指犬、猫及其他 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 注二)同条第五款:「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 之动物。」易言之,本法所称之宠物,必为动物之一类;而本法所称之动物,必 为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 二、「中央主管机关」以及「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本法第三条前段:「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注 三)」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公告(注四)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亦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得指定公告应办理登记之宠物。「得」字在法文上 之意义乃可为或可不为之意。故行政院农委会可能指定公告了一百种「应办理登 记之宠物」,也可能连一种都没有去指定公告。本条乃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填 补其法文内容之缺漏处,故法条虽然没有改变,但「应办理登记之宠物」之种类 可能日日不同,仅端视行政院农委会之指定公告而定。故本文仅就现况加以说明 。由此可知,「宠物」又可分类为「应办理登记之宠物」及「非应办理登记之宠 物」二者。 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构成要件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 卖或寄养,应先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 始得为之。」本条可分就三点讨论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经营」、「其经 营之宠物是否为『应办理登记之宠物』」、「其经营是否为繁殖、买卖或寄养」 。  A、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经营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可知,其  立法目的所规范的经营者,应仅限於专门以繁殖、买卖或寄养为营利者,而一  般非专门以此为业之人(如一般民众),偶一为之地以其宠物进行繁殖、买卖  或寄养,此处不应将本法之限制主体范围解释为一般非专门以此为业之人,应  仅限於专门、惯常,以此为职业为营利者。用白话讲就是,我并不是卖宠物维  生的人,我养了一个宠物,但因为养久了不想养了,但好歹养了牠那麽久,也  花了不少钱下去,送人好像又赔到了,所以就拿去卖掉。如此的饲主买卖他的  宠物,应解为不构成「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经营」这个要件,故构成之要件不符  合,本条文之适用应不及於此。  B、其经营之宠物是否为「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其经营之宠物是否为「应办理登记之宠物」即视行政院农委会之指定公告  而定。从我与mrgigi在网路上所查找之资料,截至目前为止,行政院农委会於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公告指定「犬」为应办理登记之宠物(88农牧字第  88040229号)(注五)。而除此公告指定外,我们并无寻得其他任何之公告指  定其他宠物为「应办理登记之宠物」,若我们寻得之资料无误,即仅有「犬」  为应办理登记之宠物,其余任何之宠物皆为「非应办理登记之宠物」,如:猫  、鸟、兔、龟等各类之宠物。  C、其经营是否为繁殖、买卖或寄养    其经营必为繁殖、买卖或寄养始有本条之适用。若其经营非为繁殖、买卖  或寄养者(如取兔毛制作毛笔),则无本条之适用。 四、结论   除了基於营利之目的,专门从事「犬」类买卖为职业者,其余(包括:一、 基於营利之目的,专门从事「犬」类以外宠物之买卖为职业者;二、非基於营利 之目的,非专门从事而系偶一为之的任何宠物(包括犬类)买卖者)之宠物出卖 人皆无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适用,亦即无本法第二十五条之罚则之适用。职 是,本法并不禁止上述其余之宠物出卖人(亦包括宠物繁殖人及宠物寄养人)为 买卖(繁殖、寄养)之行为。是故,不应以违反本法之理由,而禁止网路上一般 网友出售其宠物。 ────────────── 注一:动物保护法全文:http://www.coa.gov.tw/law/lawsystem/down_2/G/27.htm    或 http://animal.coa.gov.tw/law/index.htm 本文中所引述之条文,皆    可自上开连结中寻获。 注二:因本法所称之「动物」必为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因此如:蠍子、    黑寡妇蜘蛛、独角仙、锹型虫、水母、蚕宝宝、龙虾、海星、蚯蚓等无脊    椎动物皆非本法所称之「动物」,因此亦不为本法所保护之客体。 注三: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网站:http://www.coa.gov.tw/ 注四: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所有公告: http://animal.coa.gov.tw/law/explain.htm 注五:88农牧字第88040229号公告全文:http://animal.coa.gov.tw/law/a1.htm 或    http://www.coa.gov.tw/cgi-bin/db2www/magazine/bulletin/annouce.d2w/    annouce5?file=08808050414 (需相连始能进入该网页) ────────────── 後记:   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仅指定公告「犬」一类为「应办理登记之宠物」显见, 农委会仅注重犬类之问题,而本法之制定以及其他子法之条文都可见,此系为犬 类量身定作的法律(注六),因此,如何将本法之保护之客体由犬而扩及至更多 的动物并形成社会公意,是未来研究并致力之课题。 注六:可参见: http://www.coa.gov.tw/8/208/213/882/1995/2157/2157.html ======================================================================== 以上是当时写的文章。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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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85.154 ※ 编辑: legist 来自: 59.115.185.154 (04/22 15:51)
1F:→ JackeyChen:推 04/23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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