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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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劳退选旧制 公司改章程 恐损及劳工权益?
时间Sat Apr 14 21:36:56 2007
基本上,我的文章内容与前几篇g大的看法完全相同,只是我觉得原po有些观念误解,
我权利的观念解释的比较清楚一点.
※ 引述《crown522 (wang)》之铭言:
: 是这样的,我爸爸是劳工。
: 他在这次的新旧制中选了旧制(因为他已经在同一家工作超过15年了)
: 目前他如果退休是一定拿的到劳保局给他的退休金。
: 但是他们公司的章程有另定说
: 前15年是一年给两个月基数的退休金
: 後10年才是给一个月基数的退休金
: (年数的部分不好意思不是非常确定,
: 但可以确定的是公司另外给的退休金比劳保局的优渥)
感觉原po会觉得待遇上这样领退休金很优渥,其实这都是法令的退休金,
因为原po父亲已在同一家公司工作超过15年,可能已经达到法令退休要件,
如果原po父亲已经超过55岁以上,那就已经达到法令退休要件,获得退休金领取保障,
因为旧制之所以相对优渥,就是在同一家公司工作超过15年以上这个要件就很难达到,
但是如果达到了,退休金就可以领取比一般劳工领取的还要更多.
帮你整理一下退休金条文: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53 条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请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 55 条 劳工退休金之给与标准如左:
一 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但超过十五年之工作年资,
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基数,最高总数以四十五个基数为限。未满半年者
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二 依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强制退休之劳工,其心神丧失或身
体残废系因执行职务所致者,依前款规定加给百分之二十。
前项第一款退休金基数之标准,系指核准退休时一个月平均工资。
第一项所定退休金,雇主如无法一次发给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定後,分
期给付。本法施行前,事业单位原定退休标准优於本法者,从其规定。
名 称: 劳工保险条例 (民国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8 条 被保险人合於左列规定之一者,得请领老年给付:
一 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一年,年满六十岁或女性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
岁退职者。
二 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十五年,年满五十五岁退职者。
三 在同一投保单位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二十五年退职者。
四 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二十五年,年满五十岁退职者。
五 担任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合计
满五年,年满五十五岁退职者。
被保险人已领取老年给付者,不得再行参加劳工保险。
第 59 条 被保险人依前条第一项规定请领老年给付者,其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
其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一个月老年给付;其保险年资合计超过十五年者
,其超过部分,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老年给付。但最高以四十五个月为限
,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以上两个法律条文,感觉好像都是讲退休,也都很相近,其实不然,两者是不同的退休金,
劳动基准法的退休,是俗称的旧制退休金,是政府课予雇主照顾劳工责任,
年资是在同一家公司的工作年资为基准,
旧制退休金比较优渥,但是达到的条件相对的很严苛,
尤其是在台湾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国家当中,其实很多劳工领不到.
劳工保险条例的退休,是劳保退休金,以社会保险方式,年资计算以投保劳保年资为基准
也就是说不论去过多少个公司都没差,重点是有投保劳保就好了,
只要投保劳工保险够久,自然就可以退休不用担心公司刁难,
这个退休金要件简单,但是相对的退休金比较少.
(but,如果在同一家公司工作达到30年时,则劳保跟旧制退休金则会差不多,
因为旧制是前15年一年两个基数,後15年一年一个基数,劳保刚好相反,
一个基数是指平均薪资的金额)
: 我爸爸有疑问的是,他们公司常随意更改公司章程。
: 若当他真的到了退休的年限,公司却更改了章程,
: 变成他拿不到他现在所预期拿到的退休金。
: 或是他被恶意解雇的话,他该如何自保呢?
: 公司随意更改章程,牵涉劳工权益,劳工有什麽办法可以自保呢?
: 如果事实不够明确~我会再补充,可以麻烦对劳基法较有研究的人说明一下意见吗?
: ︿︿
: 不好意思麻烦你们了~谢谢。
目前原po所提到的都是法定的最低保障标准,不会再此更低了,重点是要件难达到,
既然原po父亲都可能跨越要件了,那保障的都是最基本就不会再低了,
再低的退休条件都违反法律规定,这样的规定铁定无效,这样原po应该比较懂了吧.
以上是个人见解,有错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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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职业灾害调查之研究
EX: 建筑工地有劳工於工作意外死亡 --> 警察封锁现场 检察官勘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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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unhappy 来自: 61.228.191.251 (04/14 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