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请教一个关於劳基法的问题
时间Thu Apr 5 11:24:06 2007
※ 引述《cosy22 (握寿司)》之铭言:
: 我是帮朋友问的。
: 朋友之前在一家小公司里上班,编辑书籍。朋友上个月离职,但是她经手编的书要
: 再版重印。接手的编辑再重新确认书中的一些资讯时,发现有些资讯必须更新,但
: 是重新出印刷用的网片费用大约是1万元。
: 朋友的老板觉得这是他没有校对的错误,所以要从还没有支付的薪水中扣除这笔钱
: ,请问,这符合劳基法的规定吗?
基本上不能扣薪水,要不然公司会违反劳动基准法第26条规定,按规定是必须要给付,
如果私底下协商不给,那可以去劳工局申诉看看,等劳工局协调会开会,
到时候劳工局承办人员会协助帮忙.
只是如果经手编的那本书,是因离职而没好好编,个人有部分疏失存在的时候,
建议是跟老板私下协商议价损失分摊,因为自己有疏失存在,那的确有道德上问题.
: 又,我朋友说,劳基法中说4人以下的小公司可以不用帮员工保劳保,所以我朋友
: 在该间公司上班期间是没有劳保的,这样适用劳基法的规定吗?
: 谢谢!
劳工保险条例的确有载明,4人以下的公司行号不用那入强制投保义务,
但是就算公司不用帮忙投保劳保,劳工自己也可以去工会投保.
而适用劳动基准法是要看行业性质,跟适不适用劳工保险条例的保障两者无关,
所以原则上,原PO朋友还适用劳动基准法(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的行业不多了).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26 条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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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法官 检察官 警察 劳动检查员 给我作为论文访谈对象,
有没有好心人认识,介绍一下,小弟必定请吃饭作为答谢.
苦命的研究生上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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