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遭免职而未得资遣费问题
时间Tue Apr 3 13:03:16 2007
※ 引述《buty8970 (极度缺钱>"<)》之铭言:
: 我在某电台任职DJ近三年,约半年前公司提出官方网站需有DJ个人部落格之连结要求,
: 因而提供个人於无名小站设立的部落格连结,当时节目经理检视相簿後并未提出内容有任
: 何不当之处,便设立於官网连结,我认为公司已接受部落格中之照片及文字。
: 日後节目经理检视所有DJ相簿,并以MAIL及MSN方式告知所有DJ部落格皆没有出现不当文字
: 请DJ好好持续表现。
: 约在今年2月底,节目经理与总经理特助以MSN要求我将部落格中的比基尼照片删除,
: 理由为「影响公司清新形象,音乐类型电台不应将个人形象着重在身材,请将比基尼照片
: 删除」。之後我将相簿关闭,并於两天後删除部份照片再重新开放,隔天节目经理又以MSN
: 传送讯息「虽然你已经有把部分照片删掉了,但还是有一些比基尼照没有删除,请立即执
: 行删除动作」,并COPY我的网页指示我应该删除所有全身入镜及上半身比基尼照片,至此
: 我没有执行。
: 在这中间我的直属主管与经理沟通,无名相簿为DJ个人所有,虽由公司连结出去但仍非公
: 司财产,目前公司也无任何关於部落格规范,公司没有理由强制要求DJ删除个人资料,若
: 认为不恰当可移除连结,或由公司自行设立官方部落格全权管理。经理不接受还上签给董
: 事长「xxx任性妄为屡劝不听,部落格中多张比基尼照刻意强调个人身材,并着重胸部特写
: ,要求删除却置之不理」等字样,要求予以警告处分,董事长看了认为我不受管教便要求
: 我当天立即离开予以免职以效众优。
: 我想请问的问题是
: 1. 我没有拿到资遣费,依照我的情况是否有机会争取资遣费?目前我依照劳退新制
: 与旧制比例算出我可得约6万5千元。
个人认为将离职细分为"开除"跟"资遣"两种,若不符合劳动基准法第十二条的开除,
那就要归入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的资遣事由,并依法给予资遣费,才符合劳动基准法,
原po的情况是公司认为原po的行为不符合公司形象,因此公司给予内部处分,
但此内部处分为"开除",既为开除就应该要符合劳动基准法第十二条规定,
且看原po是否有符合劳动基准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也就视原po过去任职,
是否有犯下许多过错的情况下,造成这次的错误才造成公司"开除".
ex:任职三年,其中大小错不断犯,造成公司困扰,且犯错有经公司干部开会处理罚责,
而此次因为犯错过多,公司无法容忍下,所以予以开除.(这算是比较合理)
若不是例子当中的合理情况下,而就原po所述单一事件,就用"开除"的处置那会过当.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1 条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 歇业或转让时。
二 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 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 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 12 条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 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 对於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 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
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 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 2. 我的公司在台中,但我目前人在高雄,总公司也在高雄,我应该向台中市或高雄
: 市政府劳工局提出申诉申请呢?
申诉地点应该以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为提出申诉地点,ex:在高雄工作,就在高雄申诉.
: 3. 所谓劳动契约包含文字及书面叙述,我进公司以来未见过任何劳工手册,这样是
: 否真违反公司规定或重大情节事项,达到公司可直接予以免职的标准?
在第一项的说明已经涵盖,至於资遣费的计算,原po看起来已经会,那我就不多做解释.
: 麻烦各位解答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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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法官 检察官 警察 劳动检查员 给我作为论文访谈对象,
有没有好心人认识,介绍一下,小弟必定请吃饭作为答谢.
苦命的研究生上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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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6.197.8
1F:推 cabessa:那请问公司若依业务紧缩这项原因将员工解聘,员工会有资遣 04/03 14:10
2F:→ cabessa:费吗? 谢谢~ 04/03 14:11
3F:推 JackeyChen:劳动基准法16.17条 04/03 14:41
4F:推 sunhappy:公司业务紧缩已在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的范围之内. 04/03 14:50
5F:推 cabessa:可以再请问一下,"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这句话的 04/03 17:35
6F:→ cabessa:意思是?若是员工已经离职另寻头路,就无法获得资遣费吗? 04/03 17:36
7F:推 ivysky:cabessa板友可另开标题,完整叙述问题哦~ 04/03 17:53
8F:推 sunhappy:楼楼上版友的问题,以超出此篇范围,且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 04/03 17:56
9F:→ sunhappy:继续工作"这句话跟你推文第二句,关联性不大. 04/03 17:56
10F:→ sunhappy:同ivysky意见,如果有任何独立疑问? 可另开标题 04/03 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