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do must-do f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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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公寓大厦-5楼外墙渗水-我家4楼内墙湿透
时间Wed Mar 14 22:59:31 2007
交代一下前两天我提出的问题
有板友推文如下:
1F:推 dnoteb:我想..你应该再看清楚一点...第七条说的是.不可以约定专有 03/13 08:52
2F:→ dnoteb:也就是说.外墙是不是公同共有..不是看本条.. 03/13 08:52
3F:→ dnoteb:第七条只告诉我们..外墙可以成为约定专有.. 03/13 08:53
4F:→ dnoteb:所以..在外墙悬挂广告..每一层楼的住户都可以主张不当得利 03/13 08:54
5F:→ dnoteb:至於为何外墙是共有..这是用解释出来的..第三条第四款 03/13 08:55
6F:推 JackeyChen:三楼第三句话是要说"约定专用"吧... 03/13 16:25
7F:推 dnoteb:您真内行... 03/13 17:30
根据d版友和J版友的见解,外墙可以约定专用,
但基本上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的定义可以推导出外墙属於「共有部分」。
兹引该款条文如下:「
四、共用部分:
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J版友另外还找到一个判决,并提出下列主张:
: ========
: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八十四年度诉字第一九○一号
: ............
: 查本件系争漆绘之墙壁固属位於系争公寓大厦之边间,有照片二张附卷可稽,
: 惟该边间之墙壁兼有承重之作用,堪认承重墙壁,再者,参以区分所有建筑物
: 之专有部分与共同部分间之界线如何划分,一般交易习惯均以墙壁之中心线为
: 区分标准。准此,则系争漆绘广告之墙面系属公寓大厦之共用部分而非专有部
: 分,应堪认定。
: ............
: ========
: 准此,原苦主的案例事实应该是回到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0条2项决定吧??
: "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
: 会为之。其费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之应有部分比
: 例分担之。但修缮费系因可归责於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之事由所致者,由
: 该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负担。其费用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或规约另有规定
: 者,从其规定。"
再加上推文所说的第十一条:「
共用部分及其相关设施之拆除、重大修缮或改良,应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为之。
前项费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之应有部分比例分担。」
综合上述得到的结论是:
如果原PO所居住的公寓大楼没有特别就外墙的部分做出约定的话,原PO应该可以依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及第十一条规定,请公寓大厦的管理负责人或管委
会出面协调。不过照原PO的描述,我猜想可能是小公寓,没有特别设管理人或管委
会吧?真是这样的话,那就要照第十条的规定去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才能解决了...
以上,感谢两位版友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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