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感冒真痛苦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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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公寓大厦-5楼外墙渗水-我家4楼内墙湿透
时间Tue Mar 13 16:40:47 2007
原文吃光光,就内政部函释而言参考看看就好
虽然有时候"事实上拘束力"蛮大的,但法官可以不理这大家应该都知道
基本上就公寓外墙部分,我查到一个地方法院的判决颇具参考价值
但这在司法院上是查不到,只能在"法源"查得到(亦或其他管道)
为了尊重该公司,我就不引本判决"裁判要旨",仅张贴部分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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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八十四年度诉字第一九○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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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件系争漆绘之墙壁固属位於系争公寓大厦之边间,有照片二张附卷可稽,
惟该边间之墙壁兼有承重之作用,堪认承重墙壁,再者,参以区分所有建筑物
之专有部分与共同部分间之界线如何划分,一般交易习惯均以墙壁之中心线为
区分标准。准此,则系争漆绘广告之墙面系属公寓大厦之共用部分而非专有部
分,应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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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此,原苦主的案例事实应该是回到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0条2项决定吧??
"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
会为之。其费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之应有部分比
例分担之。但修缮费系因可归责於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之事由所致者,由
该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负担。其费用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或规约另有规定
者,从其规定。"
以上陋见 参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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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ackeyChen:阿还有同条例11条 漏补 03/13 17:02
2F:推 zuan:专业 03/15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