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just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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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离职员工将公司内部未曝光之资料外流, …
时间Thu Feb 15 12:39:29 2007
※ 引述《Issye (噢呜)》之铭言:
: 各位好,请教一个问题。
: 敝公司是广告公司,日前有员工未预告即自行离职,
: 对敝公司已造成人力调配的困难;
: 昨日又发现他将客户委托设计之包装设计稿擅自於个人blog上公布,
: 虽然那份设计稿的确为他本人制作,
: 在查了法条之後,也发现「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
: (当初雇用时劳资双方并没有签定任何工作契约)
: 但是此客户一开始即已表明,此项产品在上市前资料不能外流,
: 公司内部同仁也都知道此设计案不能对外曝光。
: 虽然经过协调,该员已将资料撤掉,但是机密外流的事实已无法改变;
: 请问在这样的状况之下,这位离职员工有任何法律责任吗?
: 还是他可以任意散布资料?
: 感谢!
营业秘密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营业秘密,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於生产、销售
或经营之资讯,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
三、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营业秘密法第三条:「
受雇人於职务上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归雇用人所有。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受雇人於非职务上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归受雇人所有。但其营业秘密系利用雇用人之
资源或经验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报酬後,於该事业使用其营业秘密。」
根据上述法条我认为,
如果贵公司当初没有和这位已离职的员工签订任何工作契约,
反而可能对贵公司比较有利。
也就是说,只要贵公司能够合理的交代该包装设计稿属於「营业秘密」,
那麽该稿件的所有权人应该是贵公司。
根据原po所述「但是此客户一开始即已表明,此项产品在上市前资料不能外流,
公司内部同仁也都知道此设计案不能对外曝光。」
应该可以把该包装设计稿解释为符合营业秘密法第二条第二或三款所称的「营业秘密」。
从而根据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贵公司可以主张该稿为贵公司所有。
离职员工如果因原PO所述的行为而使公司产生损害,应可要求其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若是没有产生什麽损害,单纯是员工泄漏贵公司的营业秘密的话,
我建议还是不要采取什麽法律上的动作比较好。
毕竟如原PO所说,该员工已经把网页撤下,
如果客户没有什麽损失的话,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我提供的意见只是想让贵公司在法律上站的住脚而已。
一点粗浅的想法,仅供参考,也欢迎大家做更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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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鱼座的人太容易骗了,因为他们相信世界上没有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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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95.88
※ 编辑: viertel 来自: 61.216.95.88 (02/15 13:12)
1F:推 poqwer:我是双鱼座的......不过我相信人不分好坏,只有该死不该死~ 02/16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