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sman67 (osma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辉宝 求职被骗办理手机门号又无法持有使用
时间Sat Jan 27 21:16:33 2007
--------------------通通删光光----------------------------
一 依照契约(一)承租内容来看「甲方即将此SIM卡承租予乙方。以供乙方
作为节费系统之使用」,个人是不了解所谓节费系统之使用真正代表的意思是
什麽。不过从字面上来看,应该是指提供给公司使用,但是依照原PO所说
该公司既已停业,那自然该公司(契约乙方是辉宝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可能
继续使用该手机来从事营业所用,那很明显的现在使用的人就显然违反契约
约定。
二 由契约中(二)承租期间与条件中第3点来看,乙方已违反契约约定,甲方自
得甲方得请求乙方退还SIM卡(意同解除契约)并对於已产生之月租费与
通信费完全清偿。
三 就违约金约定部分,因为乙方已先违反契约而使甲方有权解约,自然没违约
金赔偿问题。纵使认为甲方没解约权利,从现在开始若原PO片面解约,则
因该公司已经停业,在停业期间也不可能造成乙方因此产生营业上损失,而
没有赔偿问题。
四 就原po现在所收到的电信帐单部分则可考虑直接向台中地院申请发支付命
令来向该公司主张,因为该公司未依照契约按时缴纳费用而须由原po代为缴
纳而受有损失,原po自得像该公司请求并加计年利率百分之五的利息。
五 再发函给电信公司告知上述事实,并要求停止该号码之使用,且同时请该公
司以书面方式回覆处理方式。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4.226.51
1F:→ osman67:忘记打上去 这是个人的建议 原PO可以参考看看 01/27 21:16
2F:→ osman67:其他先进也请多指教 01/27 21:17
3F:推 cainwais:谢谢喔 我会先去区公所谘询 再写存证信函 先暂时如此处理 01/27 23:31
4F:→ cainwais:如果有後续发展 会在上来向各位大大请教 01/27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