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瓜瓞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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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在泡汤的时候被被割伤
时间Thu Jan 11 14:52:04 2007
※ 引述《disciples (蓝茵)》之铭言:
: 鄙人我於今年度的元月一号,与友人去南部四重溪某知名温泉会馆泡汤,这家温泉会馆
: 装潢颇具规模,鄙人也挺喜爱的,但一直都是使用他们的汤屋设施,故不知道其他部分
: 为何,今年元月去时应喜爱SPA设施的友人要求,共同去大众池泡汤,刚进去大众池部分
: 时鄙人就深感其地板部分木质粗糙,防滑功能不佳。店家还在其地板中央部分上钉制防
: 滑木条与铺上防滑垫,但两旁依旧平滑,因鄙人到达该会馆时时间略晚,天色昏暗不明,
: 该会馆大众池夜灯是以略暗的黄光灯为主,说真的鄙人觉得照明不是很良好,加上上下
: 坡度没路滑警示标志,鄙人在与友人使用蒸汽浴後,於下坡时不慎滑倒,脚底部分被其
: 木制地板上的铁钉割开,血流不止,经紧急送医後缝了四针。至今尚未康复。
: 也造成鄙人工作与日常生活上的极大不方便。
: 鄙人不才想请问各位先进大大,在法律上该温泉会馆,需付上什麽样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II 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
应於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
III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於消费者或第三人时,
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
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原po提到下坡的木制地板处没有注意标示,即该当未设置小心滑倒之标示。应适用
消保法第7条II与III,向企业经营者求偿。依民法第184条II: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所以温泉会馆的经营者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即应对原po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依民
法第213条: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回复他方损
害发生前之原状。III 第一项情形,债权人得请求支付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以代
回复原状。所以原po可以依216请求医药费和不能工作之损失。并依213II请求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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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isciples:感激不尽! 01/11 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