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3728 (叶影)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替补习班撰写讲义的着作权问题?
时间Sat Jan 6 22:21:11 2007
※ 引述《cedio (^^)》之铭言:
: 其实这个案例跟我没关,但是真实事件;而我只是很好奇其中的法律关系~~~^^
: 就是阿,补习班的某员工离职後,老师要他把过去他替老师撰写的教学讲义还回来,
: 可是他说这是他撰写的,要保留着作权,不肯交出,他这样说有理由吗~~~^^?
: (那些讲义中,有一部分早已经印给学生用过了,另有一部分尚未使用,老师要他把用过的
: 及还没用过的原稿全部都交出来)
: 麻烦各位高手不吝赐答了~~~~~~~~~~~~~^^
仅就着作权部分
着作权在着作完成时,就已经取得,着作权法第10条定有明文
但案例内提及着作权人为补习班的受雇人此部份依着作权法第11条
第 11 条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
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
约定其着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这时候要看这位员工於雇佣契约中有无明定
於受雇期间内所为与工作相关的着作权归属补习班所有
有无理由请参雇佣契约是否有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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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85.174
1F:推 cedio:了解~~ 感谢~~^^ 01/08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