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准时上下班 按时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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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台湾打麻将是否为赌博?
时间Sat Jan 6 10:24:47 2007
※ 引述《playerOrz (*察警新*)》之铭言:
: 感谢各位大大的回答 解惑
: 我自己也觉得这条法会有公共场所认定的问题
: 我想 当住家不再只是私人地盘的时候 就可以判刑266条了
: 赌注金额大小应该也会是判定的认定之一
: 有个人一直跟我说 打牌赌博是合法的 只要不东钱
: 我想请问各位大大 他的论点是不是有问题?
: 以下是小弟我的另一个问题
: 有关268意图营利这个条文 我觉得真的会有很大的认定问题
: 谁开场赌博不是为了要赢钱才赌的? 意图?
: 或者先撇开麻将不谈 常见的赌博小游戏Black Jack来讲就好了
: 如果今天有庄家 闲家的分别 规定庄家占有优势 当大小一样时
: 不和局 算庄赢 那… 这个庄家虽然看起来也是在赌 但长远机率来看会立於不败之地
: 这样子会算是意图营利吧?
: 通常台湾麻将比较不会有优势的问题 通常被认定为一个满公平的赌博游戏
: 但是我想 是不是可能赌局的公平性会对於意图营利的认定 产生满大的空间?
<<我引一个实务见解好了>> QS:一系列文章下来 好像我对赌博很有兴趣 囧
发文字号:司法院 (82) 厅刑一字第 7745 号
发文日期:民国 82 年 6 月 12 日
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资料来源:司法院公报 第 35 卷 8 期 11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7、268 条
法律问题:某甲以经营六合彩赌博为常业,惟其营利方式,并未就顾客之签赌金抽取
固定成数为头钱,而系采取单纯对赌之方式,凡签中者,由某甲赔与一定
倍数之彩金,未签中者,签赌金归某甲取得,以此方式决定输赢牟利。问
甲成立何罪名?
研讨意见:甲说:成立连续意图营利聚众赌博罪。按现行实务上,凡经营六合彩赌博
者,不论有无抽取固定成数之头钱,凡有与顾客对赌者,均论以普
通赌博、供给赌博场所及聚众赌博之罪,再依想像竞合犯之关系及
连续犯之规定,论以连续意图营利聚众赌博罪,此有司法院七十九
年七月九日(七九)院台厅二字第○四二五五号函为依据,自无不
妥。
乙说:应成立常业赌博罪。按从前大家乐之赌博方式,组头均有抽取固定
成数之头钱,其符合意图营利之要件非常显然,自应成立刑法第二
百六十八条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及聚众赌博等罪。惟发展迄令,
六合彩之赌博方式有很多种,其中有抽取固定成数为头钱者;有抽
头兼对赌者;亦有单纯对赌者。如属前者,其处罚自仍应与大家乐
赌博相同;如属後者,应只能成立普通赌博罪常业赌博罪。本题,
某甲经营方式系单纯与顾客对赌,并以之为常业,其获利方式乃基
於输赢不确定之或然率,而非如抽取头钱有必然性,与刑法第二百
六十八条意图营利要件尚非吻合,有如开设赌博性电动玩具店或召
众聚赌而不抽头者然,实务上亦均不论以意图营利聚众赌博之罪,
是同样的道理。故某甲应仅成立常业赌博一罪。司法院第二厅七十
九年十二月四日(七九)厅刑一字第一三八八号函亦将单纯对赌与
收取费用(抽头营利)两种情形,认应分别成立不同之罪名,可供
参考。
研究结果:暂采甲说,呈送司法院核示。
台湾高等法院审核意见:采乙说。
司法院刑事厅研究意见:
本题题旨不明,某甲与顾客对赌,若签中之机率与某甲所赔之倍数相当(
如签中之机率为千分之一,签中者由某甲赔给一千倍),则甲输赢之机率
不确定,乙说尚无不合。惟若顾客签中之机率与某甲所赔之倍数不相当(
如签中之机率为千分之一,签中者由某甲赔给五百倍),则某甲显可从中
获利,应以甲说为当。
参考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7、268 条(81.05.16)
笔者按:常业赌博罪已经删除了,现在可能是赌博连续犯或成立一罪之接续犯
此不是本篇讨论重点,就此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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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办法给你确定答案,毕竟从上面这篇来看可以知道
重点除了事实如何认定外,法官们的见解也都不太一致
但司法院刑事厅的研究意见,可以提供我们一个思考方向
只不过司法院的意见对於个案审判并不具拘束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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