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瓜瓞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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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车牌问题
时间Tue Jan 2 19:57:49 2007
: 法规名称: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 第二章 汽车
: 《汽车所有人之处罚﹝一﹞-无照驾驶》
: 第十二条
: 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三千六百元以上一万零八百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行驶:
: 七、已领有号牌而未悬挂或不依指定位置悬挂。
: 我是机车 我查询法规这是适用於汽车
请参考法律用语的〔汽车〕。
名称: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3 条 本条例所用名词释义如下:
八、车辆:指在道路上以原动机行驶之汽车 (包括机器脚踏车) 或以人力
、兽力行驶之车辆。
: 而且我有带行照和驾照 车牌他硬是要拿走了
: 原因就是我的牌照有点凹上去 没改装过
: 请问这样我申诉机会大吗
用12条第7款吊扣牌照的理由有点怪怪的,如果下列条文的状况都没有,你就
去申诉看看好了。
得或应吊扣牌照之相关条文:
第 34 条 汽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超过八小时经查属实,或患病足以影响安全驾驶者
,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驾驶;如应归责於汽车所
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车牌照三个月。
第 43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
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二、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项情形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二辆以上之汽车共同违反第一项规定,或在道路上竞驶、竞技者,处汽车
驾驶人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及吊销其驾
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有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项行为者,并吊扣该汽车牌照三
个月;经受吊扣牌照之汽车再次提供为违反第一项第一款或前项行为者,
没入该汽车。
第 62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无人受伤或死亡而未依规定处置者,处新台币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逃逸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一个月至三个月
。
前项之汽车尚能行驶,而不尽速将汽车位置标绘移置路边,致妨碍交通者
,处驾驶人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者,应即采取救护措施及依规定
处置,并通知警察机关处理,不得任意移动肇事汽车及现场痕迹证据,违
反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锾。但肇事致人受伤案件当事人均
同意时,应将肇事汽车标绘後,移置不妨碍交通之处所。
前项驾驶人肇事致人受伤而逃逸者,吊销其驾驶执照;致人重伤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第一项及前项肇事逃逸案件,经通知汽车所有人到场说明,无故不到场说
明,或不提供汽车驾驶人相关资料者,吊扣该汽车牌照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 63 条 汽车驾驶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条款之一者,除依原条款处罚锾外,并予记点
:
一、有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四
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或第
六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记违规点数一
点。
二、有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条之二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记违规点数二点
。
三、有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四条情形之一者,各记违规点数
三点。
依前项各条款,已受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处分者,不予记点。
第 63-1 条 汽车依本条例规定记违规纪录於三个月内共达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车牌
照一个月。
另外17、34、35也是相关条文,但我想你应该没有这些状况,就不引用了。
声明异议期间:
第 65 条 汽车所有人、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经主管机关裁决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辖地
方法院声明异议,或其声明异议经法院裁定确定,而不依裁决或裁定缴纳
罚锾或不缴送汽车牌照、驾驶执照者,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经处分吊销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由公路主管机关迳行注销。
二、经处分吊扣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按其吊扣期间加倍处分;仍不依
限期缴送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吊销其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
三、罚锾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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