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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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试用或培训所以薪水可以低於基本薪资?
时间Fri Nov 24 14:33:02 2006
※ 引述《monewinder (苹果)》之铭言:
: 我女友在台中西区诺x艺术学院上班
: 当初面试的时候说薪水一万多
: 也以培训为理由说要先试用3个月
: 而且每个月都要审核是否可以继续留任
: 每天上班时间是下午1点到晚上9点
: 月休4天
: 第一个月领薪水只有领到9731元
: 薪水明细单上是10000元+劳保补助500元
从你文章看来,你女朋友的工作是每天工作八小时,月休四天,为正值的工作,
上班有固定时间,但是培训是不是直接试用上班?
如果是的话,那应该要纳入劳基法保障范围,保障最低工资一五八四零元.
但是我记得艺术学院是美发业吧,美发业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要自己找客源,
而且顾客所支付钱设计师也可以抽成,性质又会有点半合夥半劳动,
所以我建议是你先叫你女朋友先去问问看其他前辈,看看此工作行业的ㄧ般待遇为何?
如果一般入行老板都只给这样的薪水,那就默默的接受,等待客源稳定薪水就高,
因为美发业原本就是属於较为特殊的工作行业,会有抽成的关系,
就像是保险业务员 房屋仲介业 都是属於比较特殊的行业,底薪跟奖金有相对性,
甚至会有没有底薪的情况出现,所以还是先对该行业待遇去了解一下比较好.
: 可是被扣了769元的休假费
: 这769元的休假费是他们主任打电话说叫我女友在家里休息
: 可以不用上班,可是却没有告知会扣钱
这个部份会比较有争议,劳基法是规定有工作雇主就有给薪水的责任,
但是由於你实际上并没有提供劳务,所以当然你要求雇主给薪水会比较吃亏,
当然你可说你女朋友已经要提供劳务,只是雇主拒绝受领,所以还是有支付薪水义务,
只是这样看雇主有没有给你缓冲的时间,EX:提前几天跟你说哪天不用上班,
如果是当天才叫你不用来,基本上根本没有缓冲时间,劳工当天也没有休假打算,
所以你可以要求说还是要上班,雇主应该要给薪水,但是缓冲时间很主观,
而且劳基法上没有规范至此,所以如果雇主有提前告知说哪天不用上班,
且你女朋友当天也没有上班,那建议当天薪水就不要去追偿,因为也不好追偿.
比较合理是先问好休假当天有没有薪水,心里会有个底,比较没有争议.
: 然後领薪水的时候还要缴交40元
: 说是10月时定了一些规定是要扣点扣钱的
: 这些扣钱的规定在面试时完全没有告知
扣钱要扣的合理,所以扣哪些前一定要公司给你一个合理的交代,
否则公司就是违反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是第二十六条规定,
这些公司都会被行政机关罚钱,所以你可以去问说薪水为何被扣薪?
就算要依照工作规则扣薪,工作规则也要先送审当地劳工机关审核通过,
才会具有工作规则效力.
: 到了领薪水才被扣这样是否违法??
: 跟主任谈薪水的事时,他还口气很不好的说
: 觉得不合理可以不要考虑阿
: 有时假日上班,也没有给予加班费
: 下班时间也都不准时
: 明明晚上9点下班
: 可是总是超过9点很多才下班
: 最晚有到10点半才下班过的纪录
: 请问劳基法的基本薪资不是15840元吗?
: 还是说因为是试用或培训所以薪水可以低於基本薪资?
: 还有没准时下班是否能要求加班费?
: 请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劳基法已经没有适用期,所以一切都要以正式雇用为基准.
至於加班费的问题,你就依照打卡纪录表,如果超过工作八小时的部份,
就去跟雇主要求加班费,但是你女朋友底薪很低,要加班费也没办法要多少,
所以还不如先去了解该工作的待遇,然後先了解个概况,对你女朋友比较好,
如果要继续做该行业,那就要去适应该待遇问题,如果不想要做,那就考虑转业,
至於 如果准备要离职,而老板待遇又太低太过分,那就去劳工局申诉比较快,
因为你的行业较为特殊,交给劳工局的人去跟雇主谈比较快,这是我的建议.
附上我所提到的相关法律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22 条 第2项 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
不在此限。(工资应全额给付)
第 23 条 工资之给付,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按月预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发给二
次;按件计酬者亦同。(工资应按时给付)
雇主应置备劳工工资清册,将发放工资、工资计算项目、工资总额等事项
记入。工资清册应保存五年。
第 26 条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雇主不得预扣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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