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租屋契约中有提及"先诉抗辩权"之条文?
时间Sun Oct 29 21:59:59 2006
有时候,某些契约条文约定放弃先诉抗辩权,在实际打官司时,
法院根本不采,有记载和无记载效力都一样~没效,附两个判
决给大家欣赏。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决 95年度上字第9号
上诉人王陈秀盆以两造所订立之契约第10条约定:
「甲方(按:即林OO)保证买卖标的物无订立任何对於
乙方(按:即王OOO)有损害之租约及出卖前设定其他
权利,有被法院查封、拍卖、假扣押、假处分及第三人提
出异议,或纠葛等情事应由甲方自行负责理楚,倘不理楚
阻碍乙方遭受损害,甲方愿受侵占行为应负赔偿及法律上
一切责任,并放弃先诉抗辩权」等语,而主张因双方买卖
存有瑕疵,故林OO业已放弃先诉抗辩权,即拒绝权之抛
弃,不得於诉讼中对王OOOO的主张为抗辩云云。
按宪法
第16条明定:「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系保障
人民诉讼权,又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於同类契约之条款而
订定之契约,为使他方当事人抛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
之约定,按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约定无效,并为民
法第247条之一所明定,则两造买卖是否有瑕疵即视双方
为如何攻击防御始得认定,两造契约所谓「先诉抗辩权」
之抛弃,业限制林秀叶诉讼上抗辩的宪法人权,自显失公
平而无效。则王陈秀盆主张林秀叶因抛弃先诉抗辩权即丧
失诉讼程序的抗辩权,尚於法未合,并不足采。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决 94年度上字第7号
滩准此,华南商银出具系争保证书,乃基於吕发起公司与华南
商银间之委任契约法律关系,俾以确保吕发起公司与上诉人
间系争工程合约如发生不能给付、迟延给付或不完全给付时
,在约定担保金额之范围内,愿对上诉人所提出之损害赔偿
数额,迳向上诉人付款。上诉人依系争保证书内容,只须证
明损害结果系因吕发起公司不能给付、迟延给付或不完全给
付所致,并已以书面通知华南商银给付,华南商银本於系争
保证书付款承诺之停止条件即为成就。
至於系争保证书第2
条载明︰华南商银亦绝不提出任何异议,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等语,惟系争保证书之性质既为华南商银对上诉人付款之承
诺,非为保证契约之从契约性质,故此一记载实无意义,充
其量仅系进一步强调系争保证书之独立性而已,并不影响系
争保证书之性质。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87.226.30
1F:→ hotwingking:这实在要看先诉抗辩的在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到那里 10/30 08:47
2F:→ hotwingking:如发生於承诺放弃一方发动攻击 要求权利或义务者 10/30 08:48
3F:→ hotwingking:就没有发生先诉抗辩先效的余地 10/30 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