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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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工安事件责任归属
时间Wed Oct 18 22:51:37 2006
※ 引述《hang0817 (hang)》之铭言:
: 联结车司机工作时被高压电电死的经过是他载铁管至钢铁工厂里面工程下货因为工程是钢
: 铁工厂外包给包商下货
: 包商刚好看到工厂里有认识朋友请吊车施工其他工程,就跟认识朋友讲帮忙下货铁管於是
: 答应帮忙下货
: 在吊铁管时
: 那位请吊车先生跟钢铁工厂人员都不在现场
: 包商的判断错误本来应该用钢索下货,联结车司机跟吊车
: 司机坚持用钢索下货,但是包商却私自拿吊车车上的布带换掉原本己经固定好的钢索,
: 是钢管太重布带拉不住重量断裂吊车上的勾子打到附近的高压电刚好联结车司机站在吊车
: 旁被高压电吸住
: 请问钢铁公司须要责任吗?
劳基法第62条第1项规定:「事业单位以其事业招人承揽,如有再承揽,承揽人或
中间承揽人,就各该承揽部分所使用之劳工,均应与最後承揽人,连带负本章所
定雇主应负职业灾害补偿之责任。」
包商应属承揽人,所以招人承揽的钢铁公司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 吊车司机负刑责吗?
重点在於吊车司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吊车司机与联结车司机坚持用钢索下货,所以不致於有故意的情事。
依刑法第14条I: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为过失。如果吊车司机原本就已固定好钢索,且吊货前有确认过,则吊车司机不
负过失之责。
但如果包商私自换布带为吊车司机所知,则有可能是能注意而不注意,就变成业务过
失杀人。
: 吊车老板要责任吗?
民法第188条I: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
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
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吊车司机没有过失,则不负业务过失杀人之责及赔偿责任;吊车老板也没
事。但如果吊车司机有过失,则吊车老板除非能证明自己已尽相当之注意义务
否则也是有连带赔偿责任。
: 请吊车那位先生有责任吗?
请吊车的先生是向吊车公司雇用吊车的人,所以参照188I的方法来判断其责任。
但是出事时,他不在现场。显然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除非吊车司机没有
过失,否则请吊车先生就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 还有包商要负什麽责任 吗?
刑法第276:因过失致人於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
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构成要件该当:
私自换布带,是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在刑法上以过失论。
所谓业务,系指个人基於其社会地位继续反覆所执行之事务,包括主要业务及其
附随之准备工作与辅助事务在内。此项附随之事务,并非漫无限制,必须与其主
要业务有直接、密切之关系者,始可包含在业务概念中,而认其属业务之范围。
(89台上8075例)而包商下货的行为即属於与主要业务有直接、密切之关系的辅
助事务。
联结车司机的死亡,与包商换布带的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亦即依经验法则
,结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为客观之事後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
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
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因果关系(76台上192例)
具有违法性:
私自更换已固定之钢索,并非业务上正当之行为,不能阻却违法。
有责性:
对於工安事件之不发生,包商维持以钢索吊钢材之现状,不予擅自更换布带。对於
此种工安事故之发生,主观上包商有期待可能性。
小结:
所以包商的行为与刑法上业务过失致死之构成要件该当,且与联结车司机之死亡
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存在。应负业务过失致死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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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今日此门中, ★ % % @ ◢//////// ◣
人面桃花相映红。 ★ % % % @ @ |田 _ 田| | #
人面不知何处去, #### % % % ########|!######|___||_ |_|##|##
桃花依然笑春风。 * * || | * --O+++ by yee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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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lkuo:有责性部份 主观上应该讨论的是是否有期待可能性 客观上无讨 10/19 01:45
2F:→ clkuo:论 10/19 01:47
3F:推 yeechin:谢谢指正。 10/19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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