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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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因继承後产生的债务
时间Wed Oct 18 21:49:26 2006
感谢Rechtsanwalt版友的指正,修改本文如下:
前言:
应该是你伯父未经你祖父的同意,利用你祖父的名义,私下以祖父的名义去贷款,
并且以你祖父的土地为抵押品,才有可能会因为继承的关系,而导致你父亲三兄弟
都因为继承而成为连带债务人。
否则如果只是以土地为物上担保的话,你父亲和另外一位兄弟,应该是不会成为连
带的债务人。
系争事实与处理方式:
一、系争事实:
1.继承发生前:
也就是说,主张继承事实发生之前(民法1147),你伯父所贷款办理的土地抵押设
定是透过行使伪造文书所造成的抵押品担保设定。这种行为是民法上的无权代理。
2.继承开始後:
而之後你祖父的土地经过继承,权利由三位继承人继承(既然你祖母未被列名,
你伯父应该是帮她办理抛弃继承。)。使得你伯父就自己继承的权利部份所为的
抵押设定,成为有权代理。但是对於你爸和另一位兄弟的继承部份,仍须经由你
爸和另一位兄弟的承认,他所为的无权代理,才会成为有权代理。
二、处理方式:
如果土地还在的话,你父亲和另一位兄弟应该向法院提起确认抵押权不存在之诉。
1.共有物之处分:
依民法819条第2项: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继承物在分割前,是属继承人公同共有之财产。就这笔土地之抵押权设定,既然
未经你父亲和另一位兄弟追认其效力。无权代理部分仍处於效力未定之状态。
自得以违反民法819II的规定,向法院提起确认该抵押权设定并不及於你父亲和
另一位兄弟所有的权利范围(但前提是主张该抵押权之设定,系未经你祖父同意
之无权代理。)
虽然你伯父就公同共有物,就自己权利范围是否可以於继承开始前为抵押权设定是
有问题的,参看释字141号,但既然他不是受害人,就不讨论。
2.其它的债务:
必须要主张你伯父是无代理权而以你祖父的名义,办理贷款。确认你祖父并非该
笔债务的债务人。所以就该笔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其它继承人主张权利。
也就是确认债权之发生,系基於你伯父的侵权行为。
比较麻烦的是,权利受侵害的人已经过世。你父亲和另一位兄弟,系间接受该侵
权行为侵害之受害者。所以你父亲和另一位兄弟,只能主张该项侵权行为,系不
法增加被继承人之债务,导致继承权受侵害。
而是否得直接对债权人主张该债权不及於你父亲和另一位兄弟,应该以确定之刑
事判决,向法院主张涂销债权之设定。
当然,你伯父於债权之涂销後,仍然是债务人,但是债权人就仅得向他主张债权了。
3.强制执行之中止:
请自行参阅强制执行法第14、18条。
结语:
你所附的事实不详尽,我是由法律结果倒推系争事实,再由倒推的事实,研
判如何处理。建议你爸最好多准备一些资料,找律师商谈,再决定是否提出
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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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7.226.30
※ 编辑: yeechin 来自: 218.187.226.30 (10/18 21:51)
1F:推 Rechtsanwalt:伪造文书的追诉时效可能已经过了。 10/18 23:23
2F:推 Rechtsanwalt:还必须确认法院发扣押命令的「执行名义」是什麽? 10/18 23:28
3F:推 Rechtsanwalt:祖父中风,如果有就诊,赶快问问医院病历还在不在。 10/18 23:31
4F:推 Rechtsanwalt:「执行名义」会不会是确定的「支付命令」呢? 10/18 23:33
5F:推 Rechtsanwalt:「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应该如何区分呢? 10/18 23:37
6F:→ Rechtsanwalt:伯父以「祖父」名义(盖祖父章)将土地设定抵押,是 10/18 23:41
7F:→ Rechtsanwalt:无权处分,还是无权代理? 10/18 23:42
8F:推 yeechin:就负担行为而言,是无权代理;就处分行为而言,是无权处分 10/19 14:10
※ 编辑: yeechin 来自: 218.187.226.30 (10/19 14:14)
9F:推 ivysky:请教~此类伪造文书的追诉时效年限为何? 10/19 17:16
10F:推 yeechin:三年以上十年未满有期徒刑者,追诉权10年。 10/19 18:19
11F:推 Rechtsanwalt:无权处分是指: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之物吧? 10/19 23:27
12F:推 yeechin:他伯父若无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钱为何会流入他伯父那? 10/20 14:11
补充说明:
无权处分乃无权利人,以自己名义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行为。处分行为为使物权直接
发生得丧变更效果之行为。
无权代理乃以本人名义为代理行为而欠缺代理权的行为。通常分为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
代理。
而依实务见解,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并非不可同时存在,请参: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94年度上易字第608号
....上诉人与谢明机或被上诉人间并无买卖关
系存在。纵认上诉人与谢明机间已成立买卖契约,然谢德龙
因发现上开票据来源有异,随即以受诈欺为由致电谢明机撤
销买卖契约之意思表示及交付占有之物权行为,并请求返还
车辆,故上诉人与谢明机间亦无买卖契约或任何契约关系及
物权行为存在。谢明机
无权代理亦无权处分系争车辆,被上
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系争车辆产权有疑义,竟以现金95万元
与谢明机成交,自不得主张善意受让。嗣谢德龙为保全系争
车辆,乃经上诉人同意,於翌日向监理机关谎报行照遗失并
换发新行照後将系争车辆办理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而触犯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判处罪刑在案。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号
本件被上诉人主张:祭祀公业黄五六公管理人黄国栋(已於民国
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死亡,继承人为黄吴昇娣、黄肇熹、黄肇杰
、黄肇焘,以上四人下称黄吴昇娣等四人)未依祭祀公业规约,
取得祭祀公业派下员同意,於八十一年八月十日以祭祀公业黄五
六公名义,与伊订立买卖契约,出售祭祀公业黄五六公所有坐落
於○○县○○乡○○○段第二二○、二二○之三及二二○之四号
土地(下称系争土地),并由黄金森、黄接鸿、黄秋展、黄木雄
、黄兴发、黄金生(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死亡,继承人为陈
松英、黄文美、黄文珊、黄文晖、黄文照,以上五人下称陈松英
等五人)、黄丙全(已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继承人为
邱焕妹、黄文贤、黄勤枝、黄勤煇,以上四人下称邱焕妹等四人
)担任出卖同意人,伊已给付价金新台币(下同)五千七百零九
万一千四百元,惟嗣後祭祀公业黄五六公派下员主张系争土地所
有权处分未经派下员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原法院八十六年
度重上更(一)字第四二号民事判决管理人黄国栋
无权处分系争土地
,该买卖契约对祭祀公业不生效力,并经确定,伊已依该确定判
决返还系争土地所有权给祭祀公业黄五六公,则由黄金森、黄接
鸿、黄金生、黄兴发、黄秋展、黄木雄、黄丙全、黄国栋、黄金
源(已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死亡,继承人为黄李郡妹、黄至
鸿、黄胜莉、黄柏鸿、黄康鸿、黄楠鸿,以上六人下称黄李郡妹
等六人)九人(下称黄木雄等九人)於签订买卖契约时收受伊交
付之买卖价金五千七百零九万一千四百元,即无法律上原因,但
黄木雄等九人却仅於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返还三千万元,另在八
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返还四十万元,尚有二千六百六十九万一千四
百元未返还。黄木雄等九人为实际受领利益之人,兹已无法律上
原因,应负返还利益之责,且应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平
均分担返还利益。而收受买卖价金之黄国栋、黄金源、黄丙全、
黄金生已死亡,其应分担返还之利益,由其继承人依继承关系连
带负返还利益之责,爰依不当得利与
无权代理之法律关系为请求
等情,求为命黄金森、黄接鸿、黄秋展、黄木雄、黄兴发、黄吴
昇娣等四人、陈松英等五人、邱焕妹等四人、黄李郡妹等六人给
付二千六百六十九万一千四百元及自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受领
价金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利息之判决(第一审
判命黄吴昇娣等四人应连带如数给付,驳回被上诉人其余之诉。
黄吴昇娣等四人及被上诉人分别就其败诉部分上诉。原审将第一
审命黄吴昇娣等四人连带给付超过二百九十五万六千五百七十一
元及自八十八年九月五日起算法定迟延利息部分废弃,改判驳回
被上诉人该部分在第一审之诉,并命黄兴发、黄金森、黄木雄、
黄秋展、黄接鸿各分别给付、邱焕妹等四人连带给付、陈松英等
五人连带给付二百九十五万六千五百七十一元及均自八十八年九
月五日起算法定迟延利息部分,驳回被上诉人其余上诉,即驳回
被上诉人对黄李郡妹等六人之上诉。被上诉人对其受败诉判决部
分未提起第三审上诉,已告确定)。
※ 编辑: yeechin 来自: 218.187.226.30 (10/20 17:04)
我忽略了办理抵押的过程,本案应属无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
在此也谢谢版友Rechtsanwalt的指正:
Rechtsanwalt的看法如下:
在原po的案子里,银行要接受贷款时,
「不可能」发生伯父以「自己」名义去和银行完成「抵押权设定登记」
这个处分行为,因为土地权状上的名字是祖父,没有祖父的委托书、
印章,地政事务所也不可能就这样登记抵押权上去。如果设定书上的章
都是盖「祖父」的话,只是伯父伪造了委托书去办,这时候,法律行为
,包括处分行为在内,都是以「祖父」名义来作成。
换言之,伯父是以「祖父」的名义,和银行签订借贷契约(债权行为),
也同时以「祖父」名义,和银行签订抵押权设定契约书(还是债权行为),
然後再将土地以「祖父」名义「设定抵押权登记」(处分行为)给银行。
所以,根本不发生无权处分的行为。因为「处分行为」这个法律行为,
也是「无权代理」。
※ 编辑: yeechin 来自: 218.187.226.30 (10/21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