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gickevin (快乐是种天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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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请问关於公务人员补助
时间Fri Sep 29 20:06:50 2006
※ 引述《Reinhart (夏天)》之铭言:
: 请问我爸爸是公务人员,请了学费减免的补助可以再领残障补助吗?
: 有没有哪一条规定不行?
【教育部 残障学生、残障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户就学(减免)学杂费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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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杂费减免 身心障碍学生身心障碍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户学生就学费用减免办法
相关科室:四科
公布文号: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教育部台(八八)参字第八八○九二五五九号令订定发布
第二条
就读国内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具有学籍学生,在法定修业年限内,
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予以减免:
瀬身心障碍学生:系指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之学生。
声身心障碍人士子女:系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障碍情形符合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
条列举规定,并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之子女。
斉低收入户学生:系指社政机关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户内学生。 前项高级中等以上学校
,不包括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设立或核准立案者。
第三条
前条所称之减免,其标准如下:
低收入户学生:全部学、杂费;或全部学分费、学分学杂费。
身心障碍学生身心障碍人士子女:
1.极重度、重度身心障碍:全部学、杂费;或全部学分费、学分学杂费。
2.中度身心障碍:十分之七学、杂费;或十分之七学分费、学分学杂费。
3.轻度身心障碍:十分之四学、杂费;或十分之四学分费、学分学杂费。
第七条
已依其他规定领取政府提供之补助费、减免学杂费及其他与减免学杂费性质相当之给
付者,不得重覆申请本办法之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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