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urtle (披着虎皮的小绵羊)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拍卖正版软体
时间Tue Sep 12 00:01:45 2006
※ 引述《Arnaud ( http://0rz.net/461DC )》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拍卖正版软体
: 时间: Mon Sep 11 17:17:35 2006
:
: 最近清出一套正版游戏软体
: 在奇摩上面拍卖
: 但因为年代久远
: 光碟刮伤真的满多的
: 怕买家买到会无法读取
: 就好心鸡婆在商品说明内加了一句
: 「得标後会附上一片烧录备份」
: 结果就在结标前半小时被奇摩取消拍卖了
: 说我卖盗版光碟
:
: 今天我卖的明明是正版的游戏软体
: 照片照的也是正版的光碟封面
: 只是鸡婆怕刮伤太多
: 买家会无法读取
: 所以才会说要附上一片备份
: 这样也叫做卖盗版吗?
: 我可以向奇摩提出抗议吗?
: 麻烦帮忙解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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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59.114.137.49
: 推 hiturtle:事实上.你是卖盗版光碟没错XD.因为你的买卖条件中包含着 09/11 17:23
: → hiturtle:那片烧录片.所以不管你其实东西是否合法.都不影响你卖的 09/11 17:23
: → hiturtle:物件中有盗版光碟的事实.认命吧.今天只是取消拍卖.改天要 09/11 17:24
: → hiturtle:是厂商发现在来告你.希望你不是那时才会学到教训 09/11 17:25
: 推 Arnaud:正版软体不是本来就可以备份一片自己使用吗? 09/11 18:52
: → Arnaud:现在我是要把正版软体卖掉 备份的那片附上给买家 09/11 18:52
: → Arnaud:又不是单纯卖那片备份片 这样也叫卖盗版? 09/11 18:54
: 推 db:一楼推文很想当然尔,白话一点叫不懂装懂 09/11 20:39
对了.db大.我还在等你回文.
小弟真的希望看一下懂的人回文是些什麽内容..拜托..麻烦..谢谢o(〒﹏〒)o
希望你能够解决小弟的困惑..让我多了解一点..在次拜托..麻烦..谢谢o(〒﹏〒)o拜托
: 推 ipapa:正片不能用了卖烧片,不是盗版是啥?请尊重也了解着作权。 09/11 21:04
: 推 Arnaud:楼上的麻烦看清楚别人的文章好吗?我卖的是正版游戏不是烧 09/11 21:48
: → Arnaud:片,是怕刮伤太多买到的人没办法读,所以"附上"一片备份 09/11 21:50
: → Arnaud:那片备份跟我要卖的正版片是一模一样的内容 09/11 21:51
: 推 Arnaud:最後要给买家的是正版片+手册+备份片 09/11 21:53
: 推 mymaktub:原PO又不是只卖烧录片 要批也看完文吧.. 09/11 22:16
: 推 hiturtle:那麻烦db来点正确的回文让大家了解一下懂的人会回些什麽? 09/11 23:10
下面是我简单的回一下这个问题..
大致对於这篇的答案就如推文..
那关系原po所问的
正版软体不是本来就可以备份一片自己使用吗?
没错.一般这个情况下.会引用着作权法第91条的第四点来主张自己是合理使用
以证明自己的重制行为无违反着作权法第91条第三点的规定
(看91条的红字)
旦请你了解.你有权备份光碟合理使用
和你有没有权把该备份卖出是二回事
你所主张的你是卖正板片而非该烧录片
旦如我推文.该烧录片是你买卖物品中的其中一个要件
请你先思考今天如果少了那片.该物件的价值是否会降低?
如果不会.你又何必附上那片备份的光碟?
也许今天A和B的二位朋友是要合买.因为一次就能买回二片
他们刚好能一人对分一片.不管谁拿走正版
反正片是你烧的.也是你卖出的
这时你还会认为你的行为不违反着作权第91-1条的第一点(一样看红字)
片是你烧的.片也是你卖出的.这二点你没问题吧
不管你的原意是什麽
只要你的行为会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
就是违法
要合理备份使用
你要主张合法使用的争议太大.个人是认为.难
所以请对方买回去在自行合理的备份该光碟
你就是无权买卖盗版的光碟.
盗版光碟就算上网用送的都是违法了
何况你的情况是买卖
对了.顺便说的情况.今天你买了片正版光碟.回家後你主张合理备份所以烧了一张
改天你把该正版光碟卖出时.这时你有无权使用该片备份的光碟片
答案是没有
因为他超出了91条第四点所谓的合理使用
第 91 条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重制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着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着作权侵害。
第 91- 1 条
擅自以移转所有权之方法散布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而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系侵害着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其重制物为光碟者,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但违反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输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项之罪,经供出其物品来源,因而破获者,得减轻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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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5.185.137
1F:推 pttvix:我也在等d大文章 09/12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