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thur1018 (倒数计时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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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离婚後子女探视权
时间Mon Sep 11 22:56:30 2006
※ 引述《flyfishing (flyfishing)》之铭言:
: 我是国小行政人员 有时会遇到家长想探视孩子
: 问题在於他并非监护人 有监护权之一方拒绝让他探视
: 请问 就法律该如何
说说我的意见好了
依民法1092条:父母(在此应指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因为特定事项
於一定期间内,委托"他人"行使监护之职务~
所以,就你的例子来说,此条文虽主体为"父母",但因离婚而使法院判给监护权於一方
方,他方自然就无监护权,因此,此条文在法院判定监护权後,可以委托他人行使
的主体,应只限於有监护权的一方,而小孩子在学校期间,因学习的需要,使监护人
在这段期间以内,没办法行使监护权~则可视为委托"学校单位"为监护权之行使人~~
这部分应该 是没有问题的~
又依照民法1097条:受委托者可得行使监护权的范围,并不包含监护权全部,而是只
包括 监护人委托的行使范围为限~~
因此,既然有监护权者,委托学校不得让非监护人探视~则在此职权范围内
学校即可一监护权人的委托意旨拒绝非监护权人的探视~
以上,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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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165.176
1F:推 skyguin:不好意思~有个问题~假设说~无监护权一方是有探视权的呢? 01/27 18:58
2F:→ skyguin:那监护的一方是不是就无权禁这个有探视权的一方探视? 01/27 18:58
3F:→ skyguin:而学校老师~是不是也应该屦行这个探视权呢?? 01/27 18:59
4F:→ skyguin:再者~监护权一方在孩子被探视後常对孩子出气~使孩子出现偏 01/27 19:01
5F:→ skyguin:差的行为,有没有什麽办法是可以强制解决这个问题的呢? 01/27 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