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enishish (我爱王子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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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车祸过失致死~说没钱赔不跟我们和解~也 …
时间Sat Sep 9 22:48:19 2006
如果检察官起诉的法条是第276条第1项过失致死
法院也是判第276条第1项过失致死
上诉时检察官也不争执是过失致死
那是不得上诉三审案件
二审就确定了
如果检察官是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那原作者指的第二审就是简上程序
也没有再上诉的问题
至於量刑,第二审程序通成不会单纯因为量刑就撤销第一审判决
因为要尊重第一审判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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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78.91
1F:推 yeechin:所以原PO的机会只剩刑事诉讼法第377,378。并且主张该判决 09/10 14:04
2F:→ yeechin:程序违反同法第449条第3项。 09/10 14:06
3F:推 greenishish:判有期徒刑五月,何来违反第449第3项?! 09/10 22:05
4F:→ greenishish:如果是高院确定的案件,也不适用第377、378条 09/10 22:06
5F:→ greenishish:纵然提起上诉,这是高院依职权就可以裁定驳回的 09/10 22:07
6F:推 yeechin:因为刑法业务过失的科刑是五年以下,所以是刑事诉讼法 09/11 12:08
7F:→ yeechin:第451-1第四项第1款的个案,根本不适用简易判决程序。 09/11 12:09
8F:→ yeechin:简易判决的案件,二审在地方法院合议庭审理。所以不是高院 09/11 12:11
9F:→ yeechin:审理的案子。第三审上诉本来就是法律审,所以上诉有可能被 09/11 12:12
10F:推 yeechin:驳回,但是也有上诉成功的个案。为了让原PO出气,我才设法 09/11 12:15
11F:→ yeechin:让他上诉,因为母亲死了没有赔,还被对方吃的死死的。 09/11 12:16
12F:→ yeechin:我觉得看不下去,才会算尽心机,找法律漏洞帮他忙! 09/11 12:17
13F:→ yeechin:先声明:我不想挑你文章的毛病,也没要和你笔战!只想帮他 09/11 12:18
14F:推 greenishish:我的前提文章的一开头就写了,如果法院和检察官认定都 09/11 20:18
15F:→ greenishish:是普通过失致死,这是二审确定的案件,本来就不得上诉 09/11 20:20
16F:→ greenishish:三审,而你的建议是要以检察官认为是业务过失致死为前 09/11 20:22
17F:→ greenishish:提才会成立,所以基本上是前提认定的不同。 09/11 20:22
18F:推 yeechin:嗯!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但觉得此种情形有刑事诉讼法344 09/12 13:56
19F:→ yeechin:条第2项之适用。 09/12 13:58
20F:推 yeechin:上诉成功案例可参考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 09/12 14:33
21F:推 yeechin:七三八一号;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九0号;九十三年度 09/12 14:38
22F:→ yeechin:台非字第二四0号;但是上诉驳回的也一堆,看原PO的造化了 09/12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