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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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ABOUT伤害罪
时间Fri Sep 8 15:46:13 2006
※ 引述《dmoki ( 烦)》之铭言:
: 事情经过
: 我弟跟对方起冲突
: 起冲突的原因是对方看我弟不爽 先出手打我弟
: (我不在现场 所以我不知道这到底是否正确)
: 但是後来因为对方拿出球棒打人 反而被我弟那边抢过去
: 结果被我弟那边K成重伤= =
: 对方住院花了三万多的医药费 我弟也有去验伤
: 後来要去和解 但是对方开价要五十万= =
: 所以和解不成 最近法院寄通知来了
: 想请教几个问题
: 1.伤害罪是否都可役科罚金?
: 2.若对方胜诉 是否可要求民事赔偿 也可要求50万之多吗?
一、既然你弟也有验伤,那麽可以向检察官提起反诉,也告对方伤害罪。
二、是否可以易科罚金,要看对方受伤程度而定。同时考量你弟是否有
刑法第41条之适用。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币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
元折算一日,易科罚金。但确因不执行所宣告刑,难收矫正之效,或
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伤害罪之刑度:
刑法第277条: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民事赔偿一般是补偿对方所受之损害和所失之利益。所以应该是对方的
医药费、不能工作的损害和慰问金合计的金额。同时你弟也有受伤,所
以可以主张民法第217条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
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所以你弟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主张过失相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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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首签 辛己 中平 萧何注律
三千法律八千文 此事如何说与君
善恶两途君自作 一生祸福此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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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7.226.49
1F:推 hiturtle:你列的法条有错,应该列278.请注意内文.他弟是把棒球棒把 09/08 17:43
2F:→ hiturtle:对方打成重伤.所以应该是278条的重伤害罪.二条差很多唷XD 09/08 17:44
3F:→ hiturtle:对了提一下重伤害罪是没有什麽易科罚金.屁股洗乾净点先XD 09/08 17:46
4F:推 yeechin:依刑法第10条:重伤者,谓下列伤害: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 09/08 18:42
5F:推 yeechin:二目之视能。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耳或二耳之听能。毁败或严重 09/08 18:45
6F:→ yeechin:减损语能、味能或嗅能。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肢以上之机能。毁 09/08 18:46
7F:→ yeechin:败或严重减损生殖机能。其他於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 09/08 18:47
8F:→ yeechin:治之伤害。原PO所称之〔重伤〕是否为法律用语之〔重伤〕仍 09/08 18:48
9F:→ yeechin:有待商确,所以我引用277条。 09/08 18:51
10F:→ yeechin:另外,法条以检察官傎讯时所告知者为准,所以不必太早断定 09/08 18:52
11F:推 yeechin:是否为重伤罪。 09/08 18:57
12F:推 hiturtle:其实你看一下278的最後一句.所以用棒球棒把人打到花3万多 09/08 20:41
13F:推 hiturtle:医药费.很有可能会因此成立该点.必尽下手都那麽狠了.为打 09/08 20:45
14F:→ hiturtle:医药费.很有可能会因此成立该点.必尽下手都那麽狠了.被打 09/08 20:47
15F:→ hiturtle:的人身体好而没断手断脚或眼瞎耳聪.并不见的会有影响 09/08 20:47
16F:推 milton1101:问一下~把对方武器抢下做防卫~是否可以? 09/08 23:41
17F:→ milton1101:顶多是防卫过当吧~ 09/08 23:42
18F:推 hiturtle:可以.旦把对方打挂就不行.当对方以失去攻击之意就该停手 09/09 00:28
19F:→ hiturtle:而不是因为主张自卫所以就能打挂对方.或把对方打成重伤 09/09 00:30
20F:推 futureland:所以是284过失伤害之重伤结果~ 09/09 00:49
21F:推 hiturtle:是不是过失要看对方的伤而定.今天你要打断对方10几根骨头 09/09 00:54
22F:→ hiturtle:你要主张你是不小心打出来的XD.所以是过失伤害.可能吗?XD 09/09 00:55
23F:→ hiturtle:今天对方明明以在逃跑.你拿着对方的棒球棒追杀对方.最後 09/09 00:56
24F:→ hiturtle:追上对方并把对方直接打去住套房.这时主张失伤害.可能吗? 09/09 00:56
25F:推 futureland:防卫过当是防卫人违反注意义务,这才是过失要件成立点 09/09 01:19
26F:→ futureland:而非以被防卫人的伤势来认定,毕竟体质就很难客观掌握 09/09 01:20
27F:推 hiturtle:所以进入第二点的推论点.如对方以逃跑.而你追击.能主张吗 09/09 01:27
28F:推 hiturtle:答案应该是不能.你不会对这答案有意见吧? 09/09 01:30
29F:推 futureland:如果追击的动作可以从外观行为看出已经与自我防卫无关 09/09 01:33
30F:→ futureland:而是另一个可以从外观被解读出有伤害对方故意的行为话 09/09 01:38
31F:→ futureland:此时应当以刑责较重的普通伤害罪甚至是重伤害罪来论起 09/09 01:39
32F:推 futureland:那是不是要回问原PO: 你抵迪有没有追着对方打呀? XD 09/09 01:53
33F:推 hiturtle:说真的其实最早会主张278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原PO说.K成重伤 09/09 02:02
34F:→ hiturtle:当有人PO文我杀人了.我绝不会帮他主张他是过失杀人.所以 09/09 02:02
35F:→ hiturtle:原PO他PO文K成重伤.我也不会主动帮他改主张伤害罪(277条) 09/09 02:03
36F:→ hiturtle:必尽我非当事人.只看了PO文.我什麽都不知道.所以PO文为主 09/09 02:04
37F:推 futureland:要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来适用法律,而不是只看结果来定罪 09/09 02:11
38F:推 hiturtle:所以我事後很简单的分析了当事人可能犯了重伤害罪的行为 09/09 07:14
39F:→ hiturtle:而且说真的.内文就那一点字.什麽都没说清楚.要分析什麽XD 09/09 07:14
40F:推 futureland:从原文内,总看的出来有自我防卫行为以及防卫过当吧? 09/09 10:31
41F:推 Christineyu:这种案子,如果很难证明是谁先动手,经验上,常会变成 09/09 13:47
42F:→ Christineyu:互殴案件处理… 09/09 13:48
43F:推 yeechin:277是告诉乃论和278是公诉罪,也是要注意的地方。 09/09 15:06
44F:推 hiturtle:说真的从内文来看.我只看的出原PO避重就轻的带过他弟的错 09/09 19:19
45F:→ hiturtle:而且看起来内文给我的感觉是.对方一人他弟这边是二人以上 09/09 19:20
46F:→ hiturtle:所以我是很难相信只是单纯对方看他不爽.而非他弟挑衅对方 09/09 19:21
47F:→ hiturtle:不然一对一的情况下.拿棒球棒的人要被一个空手的人抢下棒 09/09 19:22
48F:→ hiturtle:球棒後又站在原地让他弟打成重伤.而都没逃跑很难让人相信 09/09 19:23
49F:推 hiturtle:所以在这情况下.要主张自卫或防卫过当其实难度真的有点高 09/09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