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cloud (当个真正的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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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积欠薪水
时间Mon Aug 28 20:21:51 2006
特此声明删除您文章的原因,您原文两篇均传达错误的法律观念。
第一篇错误就是提到,雇主积欠薪资可透过刑事诉讼程序,让雇主留下前科。
事实上雇主积欠劳工薪资仅属单纯私权纷争,要如何透过刑事诉讼程序让对方留下
所谓的前科。
第二篇错误为你改称是如果是预扣薪资会让雇主留下所谓的前科的纪录
根据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 第六条
警察刑事纪录证明应以书面为之;明确记载有无刑事案件纪录。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纪录,不予记载:
一 合於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者。
二 受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
三 受拘役、罚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决者。
五 经免除其刑之执行者。
六 法律已废除其刑罚者。
见拙着"[知识] 关於一般「前科」的定义"
而系劳动基准法 第 78 条 之规定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或第五十
五条第一项规定者,
处三万元以下罚金。
纵该雇主因此背判处罚金刑,仍不会在一般人所谓的前科纪录上留下纪录。
为避免误导板友错误的法律概念将其删除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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