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gosapphire (Dana)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强暴未遂
时间Sun Jul 2 19:46:55 2006
Answer:
我有两种回答方式,一种是1.学校考卷式,一种是2.一般认识式:
1学校考卷式:
step1:刑225II对於男女利用其心神丧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碍或其他相类似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猥亵行为者,构成趁机猥亵罪.
step2:猥亵指性交以外足以满足或刺激自己之性慾,即为猥亵行为.观乎本题,B对A
毛手毛脚,应认属猥亵之情状,故符猥亵之行为.又趁机猥亵指在不能抗拒或
不知抗拒以保护自己的性自主权之下,对其为猥亵行为.如因病陷入昏迷,因
饮酒致酩酊大醉,而无抗拒能力或不知抗拒.题示A虽喝醉,但既然仍可意识到
有多人,对周遭环境有所识别,故A不符刑225之情状,B该当刑224强制猥亵罪.
step3:B有强制猥亵之故意,而且意图不让A离开,犯刑304强制罪.
step4:结论:B犯强制罪及强制猥亵罪的法条竞合,从最适当论,以强制性交罪处断.
2.一般认识式:
原则上,A女没有洗澡清理身体是正确的.至於验伤单,或验其他的东西,当然,
验出越来越多东西对A女越有利,但能否形成法官强烈的心证?就要看有否更有利的证
据出来.人证若没有,会少了一部分的力量.不过,我觉得还是要告,至於民事求偿,可以
请求慰抚金.能不能请求的到,是另一个问题.
只是由於本罪是公诉罪,告了後,不是当事人说算了就没事.我所说的赔钱和解了
事有两种,一种是未告前,两者和解.我之前说的伤害是告诉乃论,可以和解.
强制猥亵告了,至少吃半年以上牢饭.很多社会上的事实是,家属不告,私下赔偿
了事,真的是这样.如果另一方死不承认,我的直觉是:大家法院见!
加油!!!
※ 引述《toko22 (happy.BIRTH.day)》之铭言:
: 我再详细说一下好了
: 被害人我用A代替 加害人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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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昨天晚上到朋友开的店里喝酒打牌
: 晚上A因醉倒在房间里休息,但仍可意识到身边有多少人
: 也还记得其他朋友离开时有跟他说一声
: 大约清晨五六点时,所有的朋友都离开了
: 然後B问A要不要回家休息了,要不要打电话叫家人来接
: A表示还在酒醉当中,要再休息一下
: 没想到B就开始对他上下其手
: (据A的表示,B已经将手伸进其衣服里和裤子里)
: 然後A就开始拼命挣扎
: 挣扎过後,B有稍微冷静一点,A开始说一些话,希望B可以冷静一点
: 但B不让A离开,A瑟缩在一旁
: 过一会儿,B又靠近A A开始想逃跑
: 但B坚持不让A离开,A光着脚拿了鞋子想往外离开
: B可能是见情势不妙,跟A说请穿好鞋子再离开
: 光脚的话不让他走
: 於是A穿上鞋子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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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没有任何目击证人,因为发生的地点是一家位在夜市里的小吃店
: 所以左右两边都是店家,清晨时分应该都没有人做生意
: 所以可能很难找到目击证人或是有听到吵架声音的人证
: 2.B男一直否认,而A女刚去验伤完毕
: 但这样的证物似乎很薄弱
: A女到现在还未换下身上衣服也未洗澡
: 可是两位并没有发生任何关系,这样可以在A女生身上找到什麽跟B男生有关的东西吗
: 如果可以,我们要请求哪个单位帮忙做这样的手续
: 3.我们现在决定要去警察局,请问除了去警察局外,我们还可以作一些什麽准备
: 需要找律师或什麽的吗?
: h网友您说 通常都会是赔偿了事,那对方矢口否认下也会是这样的结局吗
: ※ 引述《hugosapphire (Dana)》之铭言:
: : 1.是强制性交未遂?伤害未遂?强制未遂?强盗未遂?题示未明说.姑且以伤害
: : 罪论之.
: : 2.按题示,被害人有瘀青,行为人有伤害故意,符合伤害罪之构成要件.至於
: : 有无阻却违法之事由?题示未明说,姑且采否定之看法.
: : 3.验伤单还不够,最好还有证人,可是证人不易找,就算找到,是否愿意出庭
: : 作证,仍有变数.
: : 4.可附带依民184之侵权行为求偿.
: : 5.结论:要看法官怎麽判断,通常这类案子都是赔钱和解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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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hugosapphire 来自: 61.224.30.190 (07/02 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