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kt (Xelloss (IS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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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工作时所签订的契约 关於 竞业禁止
时间Wed Jun 14 14:06:22 2006
代为补充说明
所谓竞业禁止主要是用在为了保护营业秘密所使用的一种契约机制
基本上要使用竞业禁止同时要考虑到员工离职的职业自由跟员工的是否只有唯一长才
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司本身营业秘密的问题
但是现行法律主要竞业禁止合理期间为两年
而且如果是高科技产业有机会只为一年
所以三年本身算是相当过分了
如此之外当初在订定竞业禁止契约的时候
需要考虑到竞业禁止补偿问题
我不知道是台湾还是国外有这样的相关规定
"保护期间内需付给离职员工离职前一年的薪资所得60%-70%"
印象是德国才有的样子唷 @@
所以建议原PO可以直接请妹妹去谘询了
因为三年实在有一点长
: (竞业禁止)
: 经理人或代办商,非得其商号之允许,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所办
: 理之同类事业,亦不得为同类事业公司无限责任之股东。
: 原作的妹妹的工作是属於经理人?或高阶管理阶层的人吗?
: 原本竞业禁止是为保护企业经营,针对经理人或代办商的约束.
: 但其实很多公司本身并无法务人员,到处抄来一些自我保护的契约条款,
: 只想到要约束员工,以保护公司自身的利益;可是也常因而侵犯了员工的权益.
: 可能因而让一些守法又缺乏资讯的一般员工,害怕被告,造成生计受限.
: 因原作未说明其妹职务内容,且本人对此也未有深入研究^^
: 仅以下资料及资源提供参考:
: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
: 41b7e63a:74e4 缩址後:http://0rz.net/d51uK
: 89.08.21(89)劳资二字第0036255号函
: 发布单位:劳资关系处 发布日期:2004-12-09 13:46:00
: 劳资双方於劳动契约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现行法令并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
: 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契约条款内容之约定,其情形如显失公平者,该部分无效;
: 另法院就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之争议所作出之判决,可归纳出下列衡量原则:
: 1.企业或雇主须有依竞业禁止特约之保护利益存在。
: 2.劳工在原雇主之事业应有一定之职务或地位。
: 3.对劳工就业之对象、期间、区域或职业活动范围,应有合理之范畴。
: 4.应有补偿劳工因竞业禁止损失之措施。
: 5.离职劳工之竞业行为,是否具有背信或违反诚信原则之事实。
: 员工於签约前离职後,对所签之工作契约若有疑虑,
: 应可向劳委会或各地劳工局谘询或寻求调解.
: 劳委会: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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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蠍子都很难了解蠍子时,我想其他人是可以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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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30.84
1F:推 VVax:第2548篇的 连几年期限都没有 有够扯的 06/14 14:46
2F:→ kevgeo:谢谢您的回答 06/14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