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fp339 (美丽的彩虹还给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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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学位论文着作权
时间Tue May 30 21:23:57 2006
※ 引述《newwoman (迈入??)》之铭言:
: 请教一下,由於现在发生太多学生毕业後指导教授将学生论文拿去投稿,
: 但是只有老师的名字......所以有以下问题想请教
: 1.有没有人有经验或是办法能够让学生保护自己的心血?
: 2.如果指导教授将学生论文私自拿去投稿,这样已经侵害到学生的着作权,
: 那麽後续要怎麽处理追究呢?(如果不考虑私下和解这条路的话)
: 3.若指导教授将学生论文私自拿去投稿,而且投上期刊,如果着作人不想刊登,
: 着作人是否可以行使其权利,禁止期刊刊登文章?
: 以上...感谢回答.. <(_._)>
以下所列是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对於学期报告的意见
应该对於学术论文也有其部分适用之处 谨供参考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9563&from=board
标题 有关学生在学期间完成报告着作权归属之说明
张贴日期 2006/5/17
主题内容
近来迭有大专校院学生反映,其在校期间在教师指导或指示之下完成之报告,在教师要求
下签立「学生愿意放弃该报告之着作财产权,日後不得投稿」或「学生愿意由教师继续修
改该报告,日後在与教师共同挂名条件下投稿」或其他类似文字之约定,则其所完成报告
之着作权究归学生或教师享有抑双方共有,产生疑义,有必要予以厘清。
按学生在校期间所完成报告,如果教师仅给予观念的指导,而系由学生自己撰写报告内容
,则学生为该报告之着作人,可依着作权法享有、行使着作权,包括各项着作人格权及着
作财产权。如果教师不仅给予观念的指导,更进一步参与报告的撰写,则教师与学生就自
己撰写之部分各自享有着作权,如各自撰写之部分不能分离利用时,则成立共同着作,共
同享有该着作之着作权,包括各项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有关学生在校期间在教师指
导之下完成报告之着作权,应掌握上述原则,予以判断。
就实务上若干学生与教师间签署「学生愿意放弃该报告之着作财产权,日後不得投稿」之
约定,如教师仅系担任指导之角色,由学生自己完成报告,则学生为该报告之着作权人,
享有着作财产权与着作人格权。如学生「抛弃」着作财产权,则於「抛弃」时,该份报告
之着作财产权消灭,成为「公共所有」,任何人皆得利用,其指导教师并不会因学生抛弃
着作财产权而取得该项权利。此外,着作纵使经学生抛弃着作财产权成为公共所有,其着
作人格权之保护不受影响,教师欲利用该着作时,仍应表示真正着作人(即学生)之姓名
,不能改以表示自己之姓名,充为着作人。
至於教师不仅给予观念的指导,更进一步参与报告的撰写,成立共同着作之情形,如学生
愿意「抛弃」着作财产权,则其所抛弃之权利,依法归其他共有着作财产权人(即教师)
所有。但在姓名表示部分,除非学生表示不行使姓名表示权,否则仍应将共同着作人(即
包括教师与学生)并列,不能仅列自己为唯一着作人。
又除职务上或出资聘人完成之着作,得由当事人约定着作人、决定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
权之归属外,其他创作型态均系由实际上从事创作之人为着作人,於着作完成时享有着作
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前述学生与教师间签署「学生愿意由教师继续修改该报告,日後在
与教师共同挂名条件下投稿」之约定,必须教师与学生事实上有共同创作行为,始能成立
共同着作人,始能共同具名投稿。因此,若是学生在教师观念指导下完成报告後再与教师
共同「挂名」为着作人,因教师并无创作行为,并非着作人,此一「挂名投稿」行为,与
着作权法之规定不符;反之,若在创作过程中,教师不仅给予观念的指导,更进一步参与
报告的撰写,成立共同着作之情形,教师与学生自得以共同着作人之身分,共同具名投稿
。
学生在学期间完成之报告,其教师除了指导外并参与撰写之情形,较易产生着作权争议。
为避免此争议,智慧局建议,学生与教师可事先就报告着作权之归属及事後权利行使方式
,包括报告应如何公开发表、发表时应如何表示着作人姓名、报告事後可作何种修改以及
未来应如何授权他人利用等事项,达成协议。或亦可由学校、教育主管机关就此等问题订
定一特别规范,使学生与教师均能有所遵循,以预防或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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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在蜿蜒的夜里的路 我走在寂寞里 追寻着对你的思念
无奈的是错过属於你的黄昏 留恋独语的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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