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请问甚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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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外籍看护使用不当而违反就业服务法...
时间Mon May 8 15:30:00 2006
※ 引述《stingwu (阿标)》之铭言:
: ※ 引述《foone (请问甚麽)》之铭言
: 非常感谢您的精辟解说,使我获益良多,虽然知道了机会不大,我还是会帮我妈妈
: 继续申诉的。
: 小弟冒昧再请教几个问题
: 1. 废止令上确实有写明收到即许可失效,但说明条文陈述两星期内办理转出,虽说是
: 两个不同义务,但两个义务间是否有其矛盾之处,因为既然已废止其雇主身分,为何
: 原雇主需要尽雇主义务帮外籍看护办理转换手续(是否代表此两星期内两者仍存在
需办理转换,是行政法赋予的作为义务,跟私法上的雇佣无关啊?
: 2.在收到废止令时,其雇主身分许可失效,劳委会为何不再同时间带离外籍看护工并
: 为她办理转换手续,而让原雇主办理?因为让原雇主办理转换手续时,此外籍看护还是
: 住在其工作场所,不免有瓜田李下之嫌。基於这原因,小弟认为劳委会也有责任。
按照规定,看护工转换手续系由原雇主提出,并非由劳委会或劳工局主动办理
至於外籍看护有没有住在工作场所,似乎可由雇主决定
当然你抗辩的理由,可在「基於人情,提供免费住宿」
而外佣基於感情,「免费照顾亲人」,而强调无对价关系
如举出「供食宿实际花费甚少,不足以为照顾亲人之对价」之证据
: 3.在警方为母亲制作笔录内容中,皆以外公去世日起至警察查获日(3/21),并没有详细
: 切割废止令前後之行为差异,也因此母亲与外劳看护皆回覆在我外公家照顾外婆,这是
: 对我母亲不利的地方,然是否可依警方问题问法不当,而补充说明3/10~3/21日的行为
: 并非雇佣关系。
这是当然可以的,在诉愿的时候说明清楚,但重点在
无聘雇之意思表示,这是要加以强调的
当然也可以举行政罚法相关规定,请求减轻处分
: 4.笔录中另外一个不利之处,是警方致母亲家拜访时(3/21),问外籍看护人在何处,
: 母亲回应在外公家照顾外婆,但母亲真的在(3/10~3/21)期间并没有给她薪水,因此
: 这句话可否解释成自愿行为,而非聘雇关系
这是当然,重点就在有无实际聘雇,要诉愿成功也就靠这点
不过要提出一些证据
如:
一、外国人的自白书,表达自愿照顾,并无报酬
二、给予食宿的开销显然少於一般聘雇报酬
三、外公家是外籍看护住的地方,与外婆间互相照顾,而非单方面看护
四、基於第三点,你外婆至少要能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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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0.254.231
1F:推 stingwu:真的非常感谢foone的快速且完整的回应...您真是一个好人 05/08 15:44
2F:推 ivysky:是的,他是一个好人. XD 05/08 16:14
3F:推 JackeyChen:推一个 好人 v( ̄︶ ̄)y 05/08 22:55
4F:推 ivysky:其实我是要推:他是一个好专业的人 ○(* ̄︶ ̄*)○ 05/09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