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请问甚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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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外籍看护使用不当而违反就业服务法...
时间Mon May 8 04:25:50 2006
※ 引述《stingwu (阿标)》之铭言:
: ※ 引述《foone (请问甚麽)》之铭言:
: 首先感谢您的回应,劳工局确实是以聘雇未经许可之外国人为处罚依据,但他是以
: 接到废止公文(3/10)~警方查获(3/21)时间区间作为处罚依据,而非以外公去世时间
: 点开始算,这也就是我质疑的地方,因为此一时间区间位於公文中所提的两星期处理
: 时效内。
其实被看护人死亡,就应该去办理转换雇主或工作的程序
此时因许可尚未废止,你母亲的「聘雇」行为尚非违法
(但指派许可以外的工作也是违法)
但接到劳工局之废止令後,许可已失效,即不能有聘雇行为
若你母亲继续有聘雇行为,自然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
这也是为何以3月10日到3月21日之间作为处罚依据
至於转换其实是另一个义务,跟不得聘雇非经许可之外国人义务不同
所以你母亲不仅不能继续聘雇,还必须去申请转换
前一个公文是因为不知你母亲有聘雇行为,仅要求转换
後一个处罚则针对聘雇行为而言
所以一个是要求作为义务,另一个是不作为义务的处罚
: 我举一个例子来说,若违建被举发,被告知在一个时限内拆除,否则会处罚,然此时
: ,尚未到时限时,却被处罚,这样的情形是否合理?小弟存疑,不知是否有明确法条
: 支持小弟论点 或推翻小弟论点 再次感谢您的回应
如果以违建例子为例,类似於
针对举发违建,通知於一定期间拆除(如你母亲应申请转换),否则强制拆除
另一方面针对「违建」之既存状态,开单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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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你的例子,我认为救济成功的希望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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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0.254.231
※ 编辑: foone 来自: 163.20.254.231 (05/08 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