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练魔「法」吧!)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受寄者的责任问题
时间Sat Apr 22 15:11:57 2006
※ 引述《a125 (For the future!!!)》之铭言:
: 这是发生在我朋友父亲身上
: 她爸(A)帮朋友保管古董,寄放者是一对兄弟(B与C),在争夺古董的遗产问题
: 据我朋友说法是A有收取少许的费用做为保管费.
帮忙保管时有没「写下书面」?
如果有,「书面内容」为何?
由A帮忙保管,是否是在B、C两人均同意的情况下?
A收取费用的方式是?拿现金还转帐?有没写书面收据?
: 问题发生在B与C不和,B把古董寄放,一阵子之後,C派委托人来把寄放的古董
: 拿走,且当时A不在现场
当初保管时,有说好 C 也可以把古董取回吗?
A不在场,有「谁」或「如何」可以证明「是C派委托人把古董取走」这点?
A如何确认说「是C派来的委托人」取走东西的?
: 过了一年多,A收到B寄来的信说寄放的东西有少,要A跟律师说清楚,但整件事
: A既没有立清单,在C的委托人把古董拿走时,也没有跟他确认物品的数量,因此也难
: 以解释清楚.
如果没有写「保管清单」,B认定「东西有少」的根据是?还是他自己说的?
还是说,当初B把东西交给A时,B自己有先做过记录?如果是这样,请B先提出他的纪录
: 我想问问版上法律系的版友,这件事的责任该谁来分摊? 要怎样让A的损失最少?
以上问题麻烦先厘清,才能进一步分析你的问题,并提供建议。
: 还有有关民法589条之二,(非受报酬,即不为保管者)这一项,是不是说没有收受费用就
: 不用负担东西遗失的责任?
你引用的是第589条第2项规定吧?
这条规定是在说「A可不可以请求报酬」的问题,不是规定有关「保管责任」的问题。
: 这问题蛮急的,拜托强者帮帮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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