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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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抛弃继承与请领劳保退休金的问题
时间Mon Apr 17 14:59:23 2006
※ 引述《shaphone (siang)》之铭言:
: ※ 引述《shaphone (siang)》之铭言:
: : 声请抛弃继承与请领劳保退休金是否有冲突到
: : 因为问过蛮多人的...意见好像都不太一样
: : 1.律师方面几乎都是说不行
: : 2.代书方面是说可以
: : 3.劳保局当时有去电询问...她们也是说没有关系
: : 现在让我很困扰的是....
: : 有哪些法律条文可以查阅....
: : 事实上有没有前辈知道相关案例...可以查询判决等部份
: 我这边指的是....劳保的老年退休金...
: 当时我父亲是声请退休金在先 死亡在後...
: 所以劳保局不给付死亡的...
: 後来劳保局请我们以遗属的身分重新声请我父亲的老年退休金
: 所以我们领到的这笔应该是"老年退休金" 而不是死亡的
: 但是...後来我跟我妹要去声请劳保三个月的死亡给付
: 劳保局却不让我们申请...@@"
自民国90年9月13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台90劳保2字第004234号函示之日起,
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於
申请老年给付
期间,如发生本会民国87年4月30日台87劳
保2字第017789号函释示规定之死亡事故,其受益人得
择领死亡给付。
被保险人於保险有效期间死亡,如死亡前已符合请领老年给付规定者,其当
序受益人,得择一请领老年给付或死亡给付,如择领较高额之老年给付时,
其家属不得再以被保险人身分请领家属死亡丧葬津贴。
参考来源: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6035
补充:
http://0rz.net/ab1el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G0340072&K1=遗产&K2=保险
法规:遗产及赠与税法 (民国 93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
第 16 条
左(下)列各款不计入遗产总额:
(与本篇无关的省略)
九 约定於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军、公教人员
、劳工或农民保险之保险金额及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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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ivysky 来自: 61.230.91.246 (04/17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