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PPLaw (IP,Professional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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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着作权权益问题
时间Sun Apr 16 04:43:34 2006
※ 引述《doomer (doomer)》之铭言:
: 我日前替某家厂商设计了一系列的产品
: (设计公仔图样用於厂商产品上)
: 现在要验收交件了
: 想请教一下,法律上的几个问题
: 1.这项系列的产品的所有权应该是属於厂商的
: 因为有收厂商的设计费
: 着作权还是属於我的吗?
你的情况
应该是属於着作权法第12条所规定的受聘着作
不知道你们之间是否有签订契约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
如果没有 很好
根据着作权法第12条第1项规定 着作人是你
如果双方又未约定着作财产权之归属
根据着作权法第12条第2项规定 着作财产权人还是你
: 2.日後,厂商表示可能会将图样请人修改
: 或用到其他产品上
: 关於这点,厂商有权可以重制我的设计吗?
: 若没有,在合约内,我要特别注意什麽?
: 或是可以用卖断的方式,将我的设计所有权利全交给厂商
一般而言 在出资着作的案件
双方大多会约定着作财产权归属於出资人
如此就不会有以後复杂的着作财产权归属问题
但是如果双方都未为约定
那麽着作人是你 着作财产权人也是你
但出资人(厂商)依据着作权法第12条第3项 可利用该着作
不过修改一事 涉及着作之改作
着作改作权专属於着作人 若涉及改作 仍需取得着作人之授权
还是那句老话 法律效果需依个别案件决定之
: 第一次替别人设计,有点不清楚这些事宜,先在此谢过了
若有错误 欢迎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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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128.56
※ 编辑: DPPLaw 来自: 61.231.128.56 (04/16 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