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naldPan (N  N  )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想请问 [智慧财产权vs合理使用]
时间Sun Apr 9 17:51:57 2006
※ 引述《milkycc (喵)》之铭言:
: 最近对岸针对网路上被网友修改重制的影片作讨论
: 在争论修改[无极]的搞笑影片[一个血馒头的故事]讨论是否侵权
: 主要是智慧财产权和合理使用的争论
: 常常可以在网路上看到恶搞的影片
: 我查过国内的法条
: 在着作财产权部分的[改作权]和着作人格权中的[公开发表权」和「禁止不当改变权」
: 规定在未取得原着作人同意之下,不可任意更改原着作
: 但是我再对岸的讨论中看到 [合理使用]的相关解释以及他国的法律
: 导致结论:网友修改的作品,模仿滑稽作品透过表现以前的作品可以产生社会效益,
: 并在此过程中创作出新的作品。或是模仿滑稽作品必须有更深层的目的
: 或以不同的特徵增添新的东西,并以新的表达方法、新的含义或新的讯息改变第一个
: 作品。此类就不属於侵权行为
: 但国内的法律,我比较没看到这样的定义,感觉相对而言比较严
: 若是这样的话,那修改影片或是之前的kuso风,是否已构成侵权行为呢?
我个人认为应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一、着作人格权部分:
依我国着作权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之规定,着作人就其着作享有公开发表权、
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不当变更权。而以[一个血馒头的故事]为例,若未得着作人同
意﹝应为电影公司﹞即将该重制、改作之影片放在网路上供大众观看,即侵害着
作人之公开发表权与姓名表示权。又其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原着
作之内容、形式或名目致损害着作人之名誉,应认为侵害着作人之禁止不当变更
权。
二、着作财产权部分;
﹝一﹞有无侵害着作财产权
依我国着作权法第二二条、第二六条之ㄧ及第二八条之规定,着作人就其着作专
有重制权、公开传输权及改作权。而以[一个血馒头的故事]为例,若未得着作人
同意,即重制该影片,并进而修改其内容、上传至网路供网友观赏或下载,应认
为有侵害着作人之上开权利。
﹝二﹞合理使用
较有可能适用之条文为第五一条:「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
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之着作。」及第六三条
第二项「依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得利用他人着作者,得改作该着作。」
然而,我查了一下智财局的见解,其认为第五一条之规定仅限於供个人及家庭使
用,范围相当狭隘。就[一个血馒头的故事]而言,其已供许多网友有观赏,应不
构成合理使用。
三、如上,个人的看法和上一篇推文的大大并不相同。不过我想应该不会有电影厂商
敢和学生们过不去吧,毕竟是他们的金主,以致於并不会挑出来主张侵权。然而
,以後这种事情会越来越多,我国的着作权法可能要加以规定,始为妥适阿!
PS 以上仅为个人浅法,不代表正确见解,仅供参考
至於大陆的着作权法,我看了一下,似乎没有你说的所谓模仿有创意可合理使
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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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arley:之前的CD-pro2 就有被关切了呀@@ 04/11 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