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2天把P币输光<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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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遭恐吓签下没金额的支票和本票问题
时间Sun Mar 19 21:57:50 2006
※ 引述《himura123 (关心!苦心!死心!)》之铭言:
: 身边有认识的人因为感情问题被恐吓签下没有金额的支票或着是本票
: (因为这消息也是从第三者听到的,苦主找不到人了)
: 恐吓的问题先放一边
: 自己签下没有金额的支票且自己也签了名,经由对方写下自己没办法支付的金额
: 这样是不是会有信用破产的问题,是否可用不是自己写的金额拒绝支付?
: 另外
: 如果是签下本票的话,是否也可用不是自己写的金额拒绝支付?
: 如果加上被恐吓的因素下去,是否可拒绝支付?
事情其实很单纯 一切都卡在「证明」的问题
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欠缺本法所规定票据上应记载事项之一者,其票据无效。但本法别有规定
者,不在此限。
另外票据上的「金额」不管是在本票、支票,都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3.asp 120条.125条)
既然没有记载金额 那依据同法11条第一项,票据当然是无效
只是,你要怎麽证明?恐吓也一样,你要怎麽证明是被胁迫,这些都是麻烦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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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没有站着不挥棒而被三振
如果有的话,那也是主审裁判看错了
by 嘴炮一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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