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tty001 (UI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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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车祸和解
时间Wed Mar 8 19:21:16 2006
: 1.发生事故 2.肇事後逃逸 3.致人死伤者
: 三缺一就不构成肇事逃逸
: 我去年暑假也发生车祸 对方也是肇事逃逸(过程不赘述了)
: 虽然看起来没有外伤 但我也是头整整晕了一个礼拜
: 整天昏昏沉沉的 我妈还很怕我一睡就醒不来了
: 後来事情演变成上了法院 检察官认为我没有外伤 也没有提出甲种验伤单
: 於是就给对方不起诉处分(当然他私下是有意思意思给点道义上赔偿)
: 但因为肇事逃逸是公诉罪 民事法庭审完之後还有刑事庭
: 所以下个礼拜又得去出庭
: 只是我搞不懂 为什麽当初民事法庭我的角色是"被告"
: 而刑事庭上面是写"证人"?
在此先厘清一些在法院地位的问题,这在我以前回答版友的
强制执行的问题中有提到过。
让我们先从刑事程序来看,一般刑事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刑事侦查阶段 2.刑事审判阶段 3.刑事执行阶段
在这三个阶段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各有其地位名称
1.侦查:在此阶段中,因受害人提起告诉,故在此称之为告诉人;
而加害人因受到刑事侦查,仍处於犯罪侦查犯罪事实未
定的地位,故而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2.审判: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证据,足认加害人有犯罪嫌疑者,并
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而系属於法院时,此时加害人即成为受
审判的对象,即被告;而侦查中的告诉人,因检察官的介
入而由其提起公诉,因而原告(注:刑事诉讼没有原告一词
,仅为帮助大家理解而引用)即为检察官,此时如法官传唤
多以证人之地位传唤受害人出庭应讯。
3.执行:经判决确定有罪而入狱服刑时,此时受害人已脱离这个程序
因而没有特别的名称,但加害人在此时则称之为受刑人。
然而在民事程序上,则大略分为二个阶段:
1.民事审判阶段:在此时,先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者即为原告,所告
之人即为被告。然而有可能A起诉B後,B又起诉A而互
为原告被告的情形产生。
2.民事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时,持有执行名义(例如判决书、公证书、调
解笔录等文件)而向法院声请执行者即为债权人,被执
行者即为债务人。
民事程序上除上述二个阶段外,尚有非讼程序,即指非属诉讼的状况,
此时先行向法院为声请者即为声请人,另一方即为相对人。
然见上文版友所言,在刑事庭为证人,此事并不难理解。而民事庭为被告
,想必系对方先行对你提起民事起诉,而使你的地位陷於被告,要不然
便是版友的笔误。
在此仅系为厘清大家的观念,单纯藉题发挥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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