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书是不可能念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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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租赁汽车
时间Wed Feb 8 22:51:03 2006
※ 引述《sphinxes (信仰终究构不成我的天堂)》之铭言:
: 事情是这样的,两年前我因为事务的需要,所以向租车行租了
: 车子,租车之前当然签了一些文件,和盖手印,当然最重要的我也
: 盖了一张70万的本票,以当作假使日後需要赔偿的保证。归还车後,
: 由於他们公司规定要出示身分证才可以归还本票,但是当天我没携
: 带身分证,(真奇怪,驾照不是应该有相同的效力吗?)所以隔天才带
: 了身分证去要支票,没想到交班的车行员工说他上一班的同事并未
: 留下应该还给我的支票,他找了很久还是没有找到我盖的那一张。
: 通常这样的事情不能开玩笑的,毕竟本票本来就应该事後还给顾客。
~~~~??
: 所以我跟我朋友就问他们要怎麽处理,(现在想想当初实在是太乌龙了)
: 於是那名员工说要写切结书给我,保证说那张支票已经无效力之类的
: 又隔了一天,去拿切结书,我还以为是车行正式的表格文件等,没想到
: 只是该名员工用 A4 纸写些支票编号跟声明支票无效等,他也顺便
: 签了名盖了个手印;时光飞逝,两年过了,这中间也没发生什麽追讨的
: 事情,那问题来了,我那张切结书还需要保留到我进棺材的那天吗?
: 因为还是会担心,究竟那张支票有追讨的效力吗?(假设当初支票并未销毁)
: 我什麽时後才可以丢掉那张切结书,毕竟要丢也不是留着也麻烦。
: 麻烦各位law版的大大帮我解惑,以上谢谢。
小弟抛砖引玉一下
节录票据法22条於後
票据上之权利,对汇票承兑人及本票发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之
本票,自发票日起算;三年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对支票发票人自发
票日起算,一年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
汇票、本票之执票人,对前手之追索权,自作成拒绝证书日起算,一年间
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支票之执票人,对前手之追索权,四个月间不行
使,因时效而消灭。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者,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汇票、本票之背书人,对於前手之追索权,自为清偿之日或被诉之日起算
,六个月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支票之背书人,对前手之追索权,二
个月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
票据上之债权,虽依本法因时效或手续之欠缺而消灭,执票人对於发票人
或承兑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请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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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清楚一点 你到底是签发本票还是支票?(我觉得应该是本票 你有无记错??)
差一个字差很多捏 ( ̄ー ̄;) 另外 你有没有记载「禁止背书转让」也有差
在事实关系不明的情形下 (到底有无记载些什麽) 你的问题很难答覆
先假设 如果是支票的话 依据上开法律规定 支票执票人对於发票人主张票据权利
的时效是一年 所以 两年经过了的话 票据权利当然是罹於时效
但如果是本票的话 时效可就是三年啦 讲到这边 你大概之差异性何在
或许你保有切结书 可以作为和车行间抗辩之用
但是 票据在你未记载禁止背书转让的前提下 如果车行老板背书转让给其他後手
这问题可就大了 他人在符合票据法规定下 对你还是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即便你保有切结书也不能对抗他
希望你回想详细情节 切结书暂时保留着吧
--
不过 都两年了 看起来 你也可能回想不到什麽
就向神明保佑吧 有很大的机率 那张票据应该是已经蒸发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31.132.111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61.31.132.111 (02/08 22:59)
1F:推 weipo:同意本篇见解 02/08 23:23
※ AxelRubiPell:转录至看板 Car-rent 08/02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