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来好厉害)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店员标错价格
时间Wed Jan 25 23:48:21 2006
※ 引述《JackeyChen (温泉酒蛋 超好吃)》之铭言:
: 标题: Re: [问题] 店员标错价格
: 时间: Wed Jan 25 21:52:46 2006
:
: ※ 引述《Temirkanov》之铭言:
: : 当时是看到错误的价格很讶异@@
: : 所以跟店员确认真的4690吗?店员也口头跟我说对
: : 接下来就是测机子检查配备都没有问题
: : 钱都掏出来了,这时候条码一刷是5690才说价格标错了
: : 可能因为我知道行情但装死所以会认为我是傲客吧...(想贪小便宜)
: : 换成是没做功课的人去买
: : 他可能马上就会来Po XX店大黑店欺骗消费者八啦八啦...
: : 消费者贪小便宜固然不好
: : 但是店员对自己的产品不熟悉就没错嘛??
: : 如果下次碰到同样的问题
: : 应该自认理亏?还是据理力争才是?
:
: 咳~咳~你这个问题可以很学术性讨论
:
: 小弟学术底子不好 所以仅能就所知道的法条 提供一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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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契约 民法345以下规定 摘录345条如下
:
: 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於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
: 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
:
: 重点在 你们之间对於 价金 这部分 有没有达成合意?
: 亦即 对价金的「要约」意思表示 须与对价金「承诺」的意思表示有一致
:
: 你一定觉得很奇怪,店家要卖多少,这不就是「要约表示」了吗?
: 这倒未必,因为,解释意思表示必须「探求当事人真意」
: 所以,有时候 在某些个案不见得是「要约」,而是"要约的引诱"(注)
:
: 不过 不过 不过 在你的个案比较没问题
: 4690是店家要约的价金价格 请看民法154条 摘录如下
:
: 契约之要约人,因要约而受拘束。但要约当时预先声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 情形或事件之性质,可认当事人无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 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但价目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
:
: 也就是说,在你拿货物到柜台表明要结帐时
: 就是你对这个货物价金4690的要约 表示了"承诺"
: 换句话说 这个时候 买卖契约因为意思表示合致 而成立!
: 你有支付4690的义务 而店家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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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是 你可以据理力争!
: 以上谬见 请参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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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如果是在要约引诱的情形(像是大卖场的价目表那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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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表示就变成了"要约",店家则是"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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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白话一点 就是店家有权作最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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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未必 大卖场公布的价目表也是有可能被认为是要约的
它不属於153条二项 的寄送价目表 所以还得看实际状况而定~~
: 要不要用价目表上价格卖你 应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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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 一直很挣扎要不要写这一段 怕非法律人看不懂
: 但是不解释又怪怪的 总之 有兴趣 可以去买教科书看看
: 或者还在念书的 去辅系或双修个法律吧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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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 其他民法真强者来指导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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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219.71.149.206
: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219.71.149.206 (01/25 22:00)
: 推 warmlight:参阅93年诉3457号 01/25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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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那个地方法院或是高等法院的判决呢? 找不太到 若有地点比较好找~~
: → warmlight:请把88条 220条2项一并纳入讨论 01/25 22:08
: 推 warmlight:就原po的例子来看 我自己认为没有什麽信赖利益可言 01/25 22:15
: 推 weipo:我也觉得没有信赖利益可言 01/25 22:44
1.有没有信赖利益差吗? 那不是考量重点
重点在於如果认定是要约 那原则上就得有拘束力 得处在任何人一承诺即生效的状态
且基於形式拘束力一生效即不能撤回
2.就算信赖利益真的有差好了 我对该价格半信半疑不可以吗?
3.若信赖利益指的是可以撤销下需赔偿的信赖利益
牵涉到要再能撤销的前提下才能去谈
错误的过失认定标准如何采取是重点之一
将有无过失的认定标准大致胪列如下
具体轻过失---与自己平常处理事务般一样小心(与自己平常比较)
抽象轻过失---善良管理人 (与平常处事很小心的人(或以该事务为职业的人)比较)
重大过失----与社会平均的人比较
那该采取哪一个呢?220说 依事件的性质和有无予债务人利益
那那个事件的性质与有无给债务人利益如何区分勒?
在许多具体化的条文都给了我们答案---535条(委任),590条(受寄)432条(租赁)410(赠与)
可以大致归纳出一个倾向----在契约关系中 债务人系无偿给付会偏向抽象轻过失 或重大
过失
有偿的会偏向抽象轻过失
道理在於有收钱的当然注意义务要高些
而买卖契约系有偿或无偿----有偿(意即不是免费赠送)
所以若在此观点下作过失的认定考量
在此买卖契约的错误
注意义务应当较高偏向抽象轻过失(与社会小心的人比较)
另外 实务上法院采取的大致是介於具体轻过失至抽象轻过失间---较偏向具体轻过失
另外 就算采取的是"重大过失"好了
重大过失是与"一般正常人比较" 所以也没有这麽困难构成
一般正常人在一般状况下会不会贴错标签呢?
这也要再考虑
前提问题没弄清
这麽快就跳到没有信赖利益而无法确定能否真的撤销似乎是快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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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218.77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218.166.218.77 (01/25 23:50)
1F:推 JackeyChen:嗯 那大卖场价目表是我突然乱想的 所以的确还要看实际 01/25 23:53
2F:推 warmlight:台北地院 漏掉sorry 另外信赖利益跳得太快 恐怕还得看 01/26 00:43
3F:→ warmlight:该判决 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 01/26 00:44
4F:推 warmlight:我的想法是要先解决能不能撤销的问题 01/26 00:50
5F:→ warmlight:不过panda真的说得很好 01/26 00:52
6F:推 warmlight:像我就认为 这种标错不管哪种店家 偶尔都会标错就是了 01/26 00:59
7F:→ warmlight:习惯上都还是会以实际上刷条码为准 01/26 00:59
8F:→ panda101:台北地院诉字3457好像是有关信用卡的判决耶 跟本案好像 01/26 01:04
9F:→ panda101:没什麽关连 是不是打错了? 01/26 01:05
10F:推 warmlight:3467....sorry 应该是关於标示错误的问题 01/26 01:22
11F:→ warmlight:不过跟本案背景有些差异 01/26 01:23
12F:推 warmlight:他引进一个概念 过失的判断还要衡量相对人是否本来就知 01/26 01:27
13F:→ warmlight:道表意人陷於错误 01/26 01:28
14F:→ warmlight:决定相对人有无保护利益 再决定表意人的注意义务 01/26 01:29
15F:推 jenoren: 「债务人系无偿给付会偏向『抽象轻过失』 或重大过失」 09/11 04:30
16F:→ jenoren: …,这里是不是本来要打『具体轻过失』但误植成『抽象轻 09/11 04:30
17F:→ jenoren: 过失』了? 09/11 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