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fp339 (爱睡小狗狗=.=Y)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网拍无版权之日剧
时间Sun Jan 15 14:14:31 2006
※ 引述《staley (no excuses)》之铭言:
: 我堂妹上网卖自己烧的日剧,结果台湾的代理商找上门来说要告
: 後来因为我堂妹还是学生,告了就会被退学,他们就说如果不告要付25万
: 想请问各位大大,遇到这种问题我们有没有什麽比较好的解决方法呢
: 或是说,如果上法院会面临多重的判决呢
: 感谢各位!!
这时候应该去找调解委员会
你妹犯的罪并不算轻(应该说是法条定得很重)
看着作权法关於加重重制和散布罪的规定可以知道
上了法院比较可能的应该是判个两年缓刑三年吧
不过很难说 重点是你妹要主动表现他的诚意
25万是狮子大开口 不过这已经反而成为常态...
找个好律师来帮忙谘询或处理也未尝不是个好方法
91条二、三项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重制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名 称: 着作权法 (民国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 七 章 罚则
第 91 条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重制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着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着作权侵害。
第 91- 1 条 擅自以移转所有权之方法散布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而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
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明知系侵害着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其重制物为光碟者,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但违反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输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项之罪,经供出其物品来源,因而破获者,得减轻其刑。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7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