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ger666 (犯罪集团中的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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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有关加拿大的(性侵害)法律
时间Sat Jan 14 21:54:33 2006
J辩护仕说完之後就容我再插一嘴
公诉罪
英美法国家大致上有可能是这样(当然我不懂加拿大律法,有错还请见谅)
刑事诉讼
主导者就是检察官 就是代表国家的「律师」要去却人国家对於被告的刑罚权是否存在
所以 当然只要在国家主导的状况下 检察官就会是,「控方的主导者」
既然属於控方的主导者 即使有请律师 主导权还是不会被移转掉
简单的说 这变成国家政府与加害人间的事情
国家要帮被害人讨个公道 於是就请被害人旁边坐 不用插手
那为什麽要被害人出庭等等没有的
那就是证据的作用
但是证据资料要如何引导出来给法官看
又是检察官自己有权力「来SHOW 要如何控诉对方」 还是检察官主导
我们清楚了检察官的主导地位
我们就知道另外再请一个 Counselor ,这样做的目的应该在於辅助的地位
让自己了解自己的处境 让自己与检察官的管道更为畅通
让检察官对於我们的案件可以更加关心(因为律师盯着)
等等等
但这都是所谓的辅助的作用
辅助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加完整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们知道类似性侵害犯罪事件 被害人都相当的脆弱
禁不起诉讼过程的再度摧残
於是我们想如果有一个律师在检察官跟被害人之间
或许可以做到防水闸门的作用
当一切证据不足时 需要被害人出面作证
检察官要让被害人承受多一点法庭压力时
有一个律师在场 可以完全站在被害人的立场去跟检察官沟通
保护被害人 将被告定罪 都是检察官的义务
但是若是两个义务都相抵触时
检察官就可能牺牲一点被害人的保护藉以寻求被告可以顺利定罪
被害人有请律师的必要就在这里
律师的义务就是完全为被害人着想
让被告自己利益与检察官工作的压力做一点调和
以上是律师站在被害人角度的功能 辅助 保护 但是不主导
事实上一个完美的检察官应该要让被害人没有再请一个律师的必要
但是
事实总是不完美
如果钱不是问题
又有一个女性的律师
可以跟检察官顺畅的沟通
可以完全的理解被害人的需求
请律师何尝不可
结论:刑事诉讼中 被害人请律师不是必要的事情
若是担心被害人的意志不能完全展现 检察官无法完全保护被害人
可以寻找一位适当的律师作为 辅佐人
辅助被害人参与诉讼
但是在一个完备的 或者是理想中的诉讼制度中这是不必要的
但是有哪个为人父母者会认为不必要呢
祝你们顺利
您愿意的话我们可以继续对话
※ 引述《JackeyChen (背英文单字很无趣)》之铭言:
: ※ 引述《marskia (Mars)》之铭言:
: : 真是不好意思,跑到这边来问加拿大法律。
: : 不过我想这事一个比较广盖的问题,所以应该是各国通用,
: : 请各位能给我意见的尽量指教,
: : 同学的妹妹13岁时与22岁男子认识,
: : 在於第三天便被此男子所拐骗,男子要求性行为失败,改为爱抚。
: : 此男子後来被告性侵害,性诱惑,诱拐未成年少女等罪。
: : 法官近日致电给我同学说,如果男子在法庭上不承认罪行,
: : plea not gulity,那同学的妹妹便需要上法庭对峙,
: : 请问在此情况下同学需要请律师吗?
: : 目前为止,警察与检察官都说同学的妹妹是受害者,
: : 因此不需要律师,上庭时检查官会帮助她。
: : 然後说该男子的律师也会cross exam 同学的妹妹,
: : 如果没有律师,同学跟她妹妹的处境不是会很危险吗?
: : 毕竟该男子有私人律师辩护,同学他们似乎没有反驳的余力。
: : 虽然说有检察官及法官在,但是是不是请律师会更有保障呢?
: : 不知道在台湾性侵害的案例里面,
: : 被人是否有请律师的权利?
: : 据我所了解,性侵害在台湾与加拿大都是刑事案件
: : 因此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诉,警方便会提出告诉。
: : (同学妹的案例就是如此)
: 因为在台湾 性犯罪 是非告诉乃论罪
: 不意等被害人提出告诉 检察官仍可以起诉
: : 之所以会跑到台湾bbs上来问,是因为听说ptt神通广大,资讯又丰富,
: : 因为同学在加拿大询问警方,警方都说不用请律师,但是同学颇为担心的。
: : 谢谢大家了!
: 要不要请律师 完全看你们的需要
: 我不清楚加拿大的刑事诉讼法怎麽规定
: 不过依据一些审判原理原则 以及对电影的了解 XD
: 要你同学妹妹出面 无非就是当证人 进行交互诘问
: 你同学妹的地位就是证人 不得 也不能取代
: 找律师与没找律师的差别 只在於出庭前 律师会教你些技巧 模拟而已
: 但是到了法庭 律师也不是无用武之地 但是插嘴搞不好就会被庭上电
: 另外,出庭作证 就是要讲事实 我不清楚加拿大有没有伪证罪啦
: 不过台湾这边 除了一些例外情形 证人虚伪陈述是有罪责低
: 最後,台湾这边 对於性侵害案件 被害人出庭是有特别的保护(如隔离等)
: 请见 性侵害防治法16条 节录如下
: 对被害人之讯问或诘问,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在法庭外为之,或利用声音、
: 影像传送之科技设备或其他适当隔离措施,将被害人与被告或法官隔离。
: 被害人经传唤到庭作证时,如因心智障碍或身心创伤,认当庭诘问有致其
: 不能自由陈述或完全陈述之虞者,法官、军事审判官应采取前项隔离诘问
: 之措施。
: 加拿大不知道有没有类似规定?
: 总之,你们还是衡量有没有请律师的必要
: 至少对一些规定可能会比较清楚
: best reg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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