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vinTzeng (芋头)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朋友遇到购买赃物的问题..
时间Sun Jan 8 18:20:17 2006
因为你的描述事实,有些还不够明确,也许只是单纯的不知该怎麽描述,
或是基於担心受到牵连等等任何理由,无论如何,那不重要。
只要事实不至於与你的描述不符就好,以下我只就你描述的情形来说明。
如果甲店的主张为真,也就是那条牛仔(ㄗˇ根据叫慾部新编注音 XD)裤,
真的是甲店遗失(遭窃?)的,那麽A可能会涉及的法律责任,
我先分别就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个方面帮你分析,在回答你的问题。
一、就刑事责任而言
1.A犯窃盗罪?
当然不,东西又不是A偷的,别担心。
2.A犯赃物罪?
就你所描述的情况来看,应该是不会成立的。
依照刑法上赃物罪的规定,因为买到赃物而成立赃物罪,
必须是买的时候就知道买的东西是赃物,所以这时候问题取决於A购买时,
知不知道那条牛仔裤就是赃物?
如果A买的时候就知道那是赃物了,通常来说应该不会还拿去保养吧?
至少也应该找经销商或是直营店以外的店家吧。
所以就赃物罪而言,「应该」不会成立的。
嗯... 我是说应该,如果A明知道是赃物那就另当别论罗。
3.那麽A完全没有刑事责任了吗?
这倒不尽然,虽然A没有刑法上的责任,但是因为窃盗是公诉罪,
未来如果这件案子进入了刑事追诉程序,A可能会被检警单位约谈,
或是将来法院审理时,会被以证人的身分传唤出庭,
总之就是有一些协助发现犯罪的诉讼程序上义务就是了。
基本上这部分算是国民义务,不可能避免的。
二、就民事赔偿责任而言
如果甲店的主张为真,那麽甲店可以依照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条向A请求返还。
这部分既然裤子都已经在甲店手上,应该要回来的机会也不大了。
而甲店最多就只能向A要那条裤子而已,也没有权利向A请求赔偿什麽的,
所以A对甲店的民事责任,大概也没什麽其他的问题了。
另外,我想需要保养的牛仔裤,价值应该不菲,
要是A觉得不平衡的话,倒是可以转头向B请求赔偿,
不过如果那条裤子真的来头有问题,应该也是打好几折买的,
所以真的想低调了事的话,我个人建议这部分就不要追究了。
三、回答问题
1.可不可以利用提货单上的"误写"撇清关系?
这问题其实我也不知道该怎麽回答,反而我比较想问的是,
你们想要撇清什麽关系?
基本上误写根本就没什麽大不了的,反正双方都知道是裤子,
这纯粹只是对方一时记录上疏忽而已,改正一下就好了,
如果没有遗失的纠纷,误写对你们来说,应该也没什麽影响,不是吗?
而现在虽然发生了遗失的相关纠纷,误写这回事也同样不会有任何影响的。
2.甲店现在向警局"备案"对A有任何效力吗?
甲店当初没发现遗失 所以在A之前并没有报案
所以当A拿货件去送修後 甲店才发现此货号根本没卖出过 才去备案
这样可以成立吗??
一开始的没有「报案」,到後来发现「才」去「备案」?
我不太确定你对於报案跟备案是不是清楚其中的区别。
依照刑事诉讼法,「报案」本身可算是犯罪嫌疑的发现来源之一,
也就是说这个报案的动作,会让检警单位开始侦查有没有犯罪情事。
至於警局的「备案」,纯粹就只有警察事务上记录的效力而已,
也就是未来可能可以因为作了这个记录,而可以用来辅助证明一些事情,
对於人民而言,并不会直接发生什麽影响的。
另外你说的成立?是成立什麽东西?
如果你问的是犯罪是不是成立,不过无论是报案或是备案,时间的先後如何,
对於犯罪是不是成立,都不会有任何的影响。
至於是不是成立一个刑事案件,同样的,刑事案件只问有没有发现,
也不问发现的时间早晚,顶多只是会影响到刑事追诉期间而已,
在这里并不重要。
3.朋友A不想多惹麻烦最好的解决之道是...??
解决之道:没有。
就刑事方面,未来所可能发生的事情或是麻烦,
无论是协助侦查或是当证人出庭,都是不可避免的。
就民事方面,只要A对B不追究,应该也没什麽麻烦好发生的。
※ 引述《ronalea ( )》之铭言:
: 朋友A向B购买一条牛仔裤
: 几天後A到甲店"保养"这件裤子
: 同时甲店在给朋友A的提货清单上将"裤子"误写成"裙子"
: 又不久後 甲店打电话通知朋友A说
: A送保养的"裤子"是该店遗失的物件
: 甲店现已向警局备案
: 我们现在的问题是
: 朋友A不确定B给予的货品是否真的为赃物 所以想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 因次想说:
: 1.朋友A可不可以利用提货单上的"误写"撇清关系?
: 2.甲店现在向警局"备案"对A有任何效力吗?
: 甲店当初没发现遗失 所以在A之前并没有报案
: 所以当A拿货件去送修後 甲店才发现此货号根本没卖出过 才去备案
: 这样可以成立吗??
: 3.朋友A不想多惹麻烦最好的解决之道是...??
: 拜托热心人士帮忙
: 虽然现在还没有後续动作出现
: 但朋友A又不懂法律 所以想说先了解一下 之後面临时才不会手忙脚乱
: 拜托各位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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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evinTzeng 来自: 61.229.192.190 (01/08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