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背英文单字很无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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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有关外遇 离婚 监护权 赡养费问题
时间Thu Jan 5 21:50:57 2006
※ 引述《Pilo (好汉工作室)》之铭言:
: 我同学的爸妈因为爸爸外遇赌博又没有责任感
: 现在分居中
: 妹妹才高二 妈妈月薪不到三万还要交房租
: 要养三个女儿
: 爸爸外遇对象已经住进家里
: 请问这样的情形如果诉请离婚
: 会因为爸爸有外遇的行为而可以申请小女儿的教育费或是要求赡养费吗
: 他们家没有钱请律师也没有前请徵信社 又不懂法律
: 怕打完离婚官司
: 因为爸爸很有钱 小女儿的监护权会被爸爸抢走
: 这样的情形要怎麽做会比较好?
: 请大家帮帮忙...因为他们几个女生日子过的真的很苦 爸爸却一毛钱都不肯付
: 对自己的女儿不闻不问
: 实在不知道麽做才好
赡养费阿?
民法第1057条
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
判决离婚而陷於
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
给与相当之赡养费。
再看看裁判离婚规定 与本案有可能相关的是
民法第1052条 第一项第二款 或是第二项
Ⅰ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二 与人通奸者。
Ⅱ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
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所以,要主张赡养费的前提要件之一,就是必须经由裁判离婚
而裁判离婚,你同学的妈妈可能有两种事由可以主张 但必须注意
主张通奸的话,除了必须有证据以外 尚不能有 民法1053条的除外事由
(1053条节录於此:....
有请求权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
或知悉後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另外,除了1057条的赡养费以外,关於金钱赔偿的部分
假设确有通奸行为(不然住在只有纯聊天吗?)
你朋友的妈妈也可以依民法1056条向丈夫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再者,对於外遇对象,亦应可以依民法184Ⅰ加195条 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不过,以上的权利都必须限於 确实证明存在通奸行为 喔
并且,会赔偿多少钱,这个额度留待法官评断,我们无法预测
还有关於教育费的问题,因为母亲也是直系血亲尊亲属,也负有扶养义务
这部分应该要跟监护权(精确来讲,应该是指离婚後亲权行使)一起讲
如果真的离婚了,不待当事人声请,法院亦会职权酌定 对於未成年子女
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这可以参考民法1055 1055-1 1055-2 各规定
在这个时候,法官自然会斟酌个案状况予以决定罗
女儿的「监护权」会给谁,我们也无法预断 =.=
最後,这部分最重要,如果说没有钱请律师帮忙的话
可以利用本板 先免费谘询一下律师的意见
未来若真要诉讼
也可以到法律扶助基金会请求扶助;当然,前提是
你朋友的妈妈必须符合法律扶助基金会的扶助标准
可以打电话去询问看看 一些细节
代表号:台北分会 (02) 2322-5151
PS 其他分会可以上网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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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31.140.249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61.31.140.249 (01/05 21:54)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61.31.140.249 (01/05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