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sha (有事直接找我)
看板PttLawSug
标题Fw: [问题] [建议] 违文遭备份公览作者是否可要求隐藏
时间Wed Dec 3 11:28:05 2014
※ [本文转录自 SYSOP 看板 #1KVObbZh ]
作者: busha (有事直接找我) 看板: SYSOP
标题: [问题]违规文章遭备份公览作者是否可要求删除
时间: Tue Dec 2 17:41:51 2014
因发文被认定与板规性质不符,遭删除,本人向小组申诉遭驳回定案。
可以理解因检举及申诉过程须提供争议文章,因此板主会对该文进行备份!
但其是否不应公开另行转载或收入,供人公开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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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文章被收入部份,若作者要求板主删除,板主是否有权不删除,或应依
作者享有着作权保障,将该文删除。
二、就违规文章部份,依上开条约1-5略以"您同意并授权其他使用者为检举不当内容
於该类
"特定看板"复制您於本站发表之内容。
但其未经同意就收录,而非检举版。
三、另判决结果以确定该文章不能存在版上,并予删除,小组长业已判决,
为何不将该文删除,若需要可以自行私下备份。
还是该站各层管理员有如同法院之强制权利,或者可以迳行公开其有着作权之文章。
四、注册时签订之定型条例是否有不平等之情形!?
五、重点并不是不准备份,而是未经同意将文转载公开阅览,又经作者要求,仍不理,
是否有侵权。
六、该判决结果以出来,为何不能隐藏备份版区或站内信箱备份或删除不适当文章
之不具争议性管理方式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0.69.126.253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SYSOP/M.1417513317.A.8EB.html
※ 编辑: busha (210.69.126.253), 12/02/2014 17:44:55
※ 编辑: busha (210.69.126.253), 12/02/2014 17:45:16
※ 编辑: busha (210.69.126.253), 12/02/2014 17:45:39
※ 编辑: busha (36.232.37.240), 12/02/2014 18:28:00
1F:推 jorden2895: 不违反站规阿,你已经无条件提供管理 49.215.28.191 12/02 20:36
2F:→ jorden2895: 人员使用了 49.215.28.191 12/02 20:36
3F:→ blaz: 1-2 你都没看 ? 1.34.133.6 12/03 03:20
4F:→ blaz: 除了私人信件之外,你打出来就是可被取用 1.34.133.6 12/03 03:20
5F:→ blaz: 唯一条件只有不隐蔽你的发文者资讯 -w- 1.34.133.6 12/03 03:21
6F:→ blaz: 被奇文共赏的话,只能说下次不要发奇文(咦 1.34.133.6 12/03 03:22
7F:→ busha: 一楼...所以我讨论这是否有不平等.. 210.69.126.253 12/03 09:11
8F:→ busha: 3F 1-2有看...只是没贴上来 210.69.126.253 12/03 09:11
9F:→ busha: 另外重点是在於...这个条约.. 210.69.126.253 12/03 09:15
10F:→ busha: 之後就算作者要求取下也无权利吗? 210.69.126.253 12/03 09:15
11F:推 jorden2895: 你要平等互惠那就授权文章供站方使用 101.12.0.82 12/03 09:35
12F:→ jorden2895: 阿,他们提供主机你提供合法文章,不 101.12.0.82 12/03 09:35
13F:→ jorden2895: 然就是不爽不要用 101.12.0.82 12/03 09:35
14F:→ busha: 所以那如果我提供非法文章.. 210.69.126.253 12/03 09:44
15F:→ busha: 他们是不是就应该要删除.. 210.69.126.253 12/03 09:44
16F:→ busha: 然後我承担赔偿.. 210.69.126.253 12/03 09:44
17F:→ busha: 那现在我是作者不同意使用... 210.69.126.253 12/03 09:45
18F:→ busha: 所以文章非法...然後提出赔偿.. 210.69.126.253 12/03 09:45
19F:→ busha: 我又是行为人所以应承受赔偿 210.69.126.253 12/03 09:45
20F:→ busha: 该使用提供服务是否应受理作者提出之山 210.69.126.253 12/03 09:46
21F:→ busha: 删文案件.. 210.69.126.253 12/03 09:46
22F:→ busha: 另外我如果如同你说的不爽不要用.. 210.69.126.253 12/03 09:49
23F:→ busha: 那相对的我要删文..该站若任为我无法配合 210.69.126.253 12/03 09:49
24F:→ busha: 其使用条例而不让我继续使用.. 210.69.126.253 12/03 09:49
25F:→ busha: 这才是他们的权利呀! 210.69.126.253 12/03 09:50
26F:→ busha: 回3F 我原来有贴呀... 210.69.126.253 12/03 09:55
27F:→ busha: 所以可以请问这边站方有人可以回答吗? 210.69.126.253 12/03 10:13
※ busha:转录至看板 LawsuitSug 12/03 10:16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busha (210.69.126.253), 12/03/2014 11:28:05
有关签定定型使用条例对於使用者之保障仍属争议,
因此建议本站订定各板资源回收桶应隐藏。
※ 编辑: busha (210.69.126.253), 12/03/2014 11:35:20
※ 编辑: busha (210.69.126.253), 12/03/2014 11:36:27
※ 编辑: busha (210.69.126.253), 12/03/2014 11:36:49
因为许多板友一直认为本来就该备份不用删除!
模糊了重点在是否可以将备份文章公开,
修正标题删除改为隐藏
※ 编辑: busha (210.69.126.253), 12/03/2014 11:38:46
被收入的备份文章连结如下
https://webptt.com/cn.aspx?n=man/Nantou/DA8C/DED8/D4E2/DDFB/M.1413983228.A.D5C.html
该文章为全部转制,阅读文章的人也不知道该文以违规被删除,此文为备份文。
再来,备份者也无法控制其他人转载及流通本人之文章。
实属过於侵犯作者之权利!!
※ 编辑: busha (210.69.126.253), 12/03/2014 11:57:09
※ 编辑: busha (210.69.126.253), 12/03/2014 15: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