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unm (~shun~m)
看板PttLawSug
标题[建议] 根据上两篇之文 之建议
时间Wed Dec 14 14:40:16 2005
这种行为,本人认为 远比将 内容放在名片档 还要严重,
而法务却无法介入,
所以 该最重之处罚为 劣文水桶删文 如此尔已,
本人认为这种行为应当 删除帐号。
否则若有心人士,
是否在大版 散布此类讯息,而只受劣文水桶之类的逞罚
我的意思是,没有当下删除帐号
那麽他这个帐号 可以 利用 更久更多次。
我想这类型为 已经不是单纯的看版行为。
希望站方,可以赋予法务处理相似案件的权力。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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